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增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交易契税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现将增量房交易契税的缴纳期限核定为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60日内。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执行前签订的增量房交易合同,其契税缴纳期限统一核定为2017年7月31日。
特此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