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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税发〔1991〕307号    1991年8月31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地、州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不发重庆):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转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我省各地主办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比照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即: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