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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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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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章种类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细化标准 |
一、税务登记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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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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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未造成税款流失,且不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2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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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且不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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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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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登记类 |
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8.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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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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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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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现并及时改正,且不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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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10.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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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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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
16.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17.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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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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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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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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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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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管理类 |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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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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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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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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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款征收类 |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发现且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含本数)1倍以下的罚款。 |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首次发现且能及时改正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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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1.首次发现且能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缴纳骗取的退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处骗取税款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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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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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造成人身伤害且主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含本数)2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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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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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款征收类 |
6.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补扣或补收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7.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没收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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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发现且能积极配合检查、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并愿意接受税务行政处罚的,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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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检查类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六、税务检查类 |
2.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3.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造成税款流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含本数)2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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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纳税担保类 |
1.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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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1.造成应缴税款损失在30万元以下的,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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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执行标准》规定的“以下”均含本数,“以上”均不含本数,但标注含本数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