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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代征规费征收期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代征规费征收期限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渝地税发〔201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的通知》 ( 渝地税发〔2012〕197号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期限的规定作废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开展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的征收期限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各月份征收期限与市局每年度公布的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一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详见渝地税发〔2010〕267号文件)。

二、代征规费的征收期限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每年3月征收上年度7—12月的费款,7月征收当年1—6月费款;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6月(全年一次征收);

(三)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年7月(全年一次征收);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五)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月征收(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