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
珠府函〔2021〕14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起至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已报批用地补偿标准低于区片综合地价的,应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差额。
附件:珠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附件
珠海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区域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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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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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综合地价(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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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片范围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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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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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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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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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
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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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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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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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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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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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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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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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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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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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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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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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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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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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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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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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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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狮山街道、翠香街道、
香湾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凤山街道、
湾仔街道、南屏镇、唐家湾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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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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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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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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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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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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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山镇、万山镇、担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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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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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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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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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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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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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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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灶镇、红旗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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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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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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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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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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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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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镇、平沙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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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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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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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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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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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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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藤街道、井岸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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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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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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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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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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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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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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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蕉镇、斗门镇、乾务镇、莲洲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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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
2.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3.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关于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1-02-18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为贯彻落实《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推进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工作,保障和维护被征收农民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我省决定制定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综合地价”),我市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二、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和制定要求
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标准,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包括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划分区片,综合测算补偿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三、本次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原则
(一)合理保障原则。区片综合地价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区片划分和测算方法科学合理,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平稳过渡原则。立足现有工作基础,对照《
土地管理法》规定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法制定,做好与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过渡。
(三)区域协调原则。相邻区域的区片综合地价应适当平衡,避免相邻区片综合地价差过大。平衡时应统筹考虑不同地区间社会保障、安置途径的差异,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
(四)公众参与原则。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公众参与。
四、合理划定区片
按照农用地条件相近的原则,将各行政区划分为若干区片,作为测算区片综合地价的基本单元。香洲区分为3个区片,其中:1号区片包含横琴镇;2号区片包含拱北街道、吉大街道、狮山街道、翠香街道、香湾街道、梅华街道、前山街道、凤山街道、湾仔街道、南屏镇、唐家湾镇;3号区片包含桂山镇、万山镇、担杆镇。金湾区分为2个区片,其中:1号区片包含三灶镇、红旗镇;2号区片包含南水镇、平沙镇。斗门区分为2个区片,其中:1号区片包含白藤街道、井岸镇;2号区片包含白蕉镇、斗门镇、乾务镇、莲洲镇。
五、各区片综合地价
利用农用地价格修正法及基准地价还原法测算出各区片综合地价,其中:香洲区1号区片16.20万元/亩、香洲区2号区片14.60万元/亩、香洲区3号区片10.30万元/亩、金湾区1号区片10.90万元/亩、金湾区2号区片9.80万元/亩、斗门区1号区片10.60万元/亩、斗门区2号区片9.90万元/亩。全市统一设定林地调节系数0.45,征收建设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征收未利用地参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设定调节系数0.4执行。
六、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根据农用地价格修正法测算,安置补助费约为土地补偿费的1.5倍,确定土地补偿费比例为40%、安置补助费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