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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预留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预留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9〕18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对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发放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1952年前参加工作厂级领导补贴、劳模津贴、归侨生活补贴、遗属供养救济费等各项政策性补贴是根据《关于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的意见》(榕政综〔2002〕246号)精神,在原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予以一次性预留10年。为体现关注民生的执政理念,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规范政策性补贴发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继续对已改制、关闭破产市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按月据实发放各项政策性补贴工作。对10年到期后仍健在的原发放对象继续予以发放上述各项政策性补贴,自本文发文之日起,重申不得一次性发放各项政策性补贴;对各项已预留的资金实行统筹使用,由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国企改革和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逐月据实发放,在服务中心各项政策性补贴预留资金全部发放完毕后,不足部分再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据实向市财政局申拨,每半年预拨一次。

二、关于加强财政监管审计工作。市财政局要切实加强监管、审计,对上述各项政策性补贴发放情况组织定期审计,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

二○○九年二月二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