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请示的复函
川劳社函〔2004〕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工单位在招工中收取“服装押金”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的请示》(达市劳社〔2004〕6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关于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中第三项规定:“(三)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四川省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禁止企业招收职工中的行为中第七项规定:“(七)以求职者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收职工”。“其他名目费用”是兜底规定,就是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服装押金。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