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市监〔2023〕82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一)为加强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浙江省标准化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是指为推动标准化与产业和社会事业深度融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或者确定的各类标准化项目。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是在某一地区、行业或者领域,运用标准化理念和方法进行探索实践,推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活动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标准化实践活动。
(三)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应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策部署和确定的中心工作,以及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开展。
(四)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应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管理职责
(五)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1.发布试点项目申报通知、开展立项评估、下达立项计划、组织项目验收、公布验收结果、决定项目延期或者终止等。
2.与标准化试点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3.制定完善《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以下简称《评价细则》)。
4.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5.对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专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存在徇私舞弊、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有失公允等失信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专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市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1.对相关项目的立项申请、《任务书》、验收申请、延期申请、终止申请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建设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七)各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履行以下职责:
1.对相关项目的立项申请、《任务书》、验收申请、延期申请、终止申请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2.配合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八)各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县级本行业、本领域的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对相关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三、试点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九)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项目通过自愿申报和立项评估确定;申报单位可以仅一家,也可以多家单位联合,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十)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和内在标准化工作需求,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2.所在地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有相应的政策、资金等支持。
3.生产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等的要求,近三年内未发生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产品(含服务)质量、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4.近三年内已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无验收不合格情形;无超期且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5.能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十一)申报程序:
1.发布通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
2.提出申请。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2)相关佐证材料。
3.项目初审。有关单位按照管理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立项评估。市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估,确定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
5.下达计划。根据立项评估结果,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任务书》。
四、试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
(十二)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任务书》的内容和项目建设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组建项目推进机构,配备必要的人、财、物资源保障。
2.构建标准体系,开展具体标准的制定、宣贯实施、监督检查和持续改进等活动。
3.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
4.开展标准化相关宣传活动。
5.定期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十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提出延期
申请:
1.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2.对项目原有建设任务进行扩展或者提出更高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初审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十四)各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的要求,有序推进项目建设,按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五、试点项目的验收与终止
(十五)试点项目完成《任务书》规定的各项目标和要求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2.对照《任务书》完成情况,提供自我评估报告。
3.对照《评价细则》,提供自评表。
4.相关佐证材料。
5.验收申请材料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十六)对经审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验收通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
(十七)验收可以采取现场验收和非现场验收两种方式。现场验收即专家组亲临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实地验收。非现场验收即专家组通过召开线上或者线下会议方式,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实际需要,现场验收和非现场验收可结合进行。
(十八)验收工作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具体验收程序包括:
1.介绍与会人员。
2.专家组组长说明验收的依据及方法,并宣布验收的计划及
安排。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4.专家组采取实地查看(仅限于现场验收)、查阅资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5.专家组对照《评价细则》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打分,并形成《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验收报告》(以下简称《评估验收报告》)。
6.专家组组长宣读《评估验收报告》,并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予以确认。
(十九)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1.总得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验收结果方可确定为优秀。
2.总得分在75分(含75分)至90分之间的,验收结果为合格。
3.总得分低于75分的,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对总得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的项目,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可复制推广价值和可持续性等情况,研究确定是否为优秀;未被确定为优秀的项目,验收结果确定为合格。
(二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布项目验收结果。
(二十一)对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
根据专家组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整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仍不合格的,终止试点。
(二十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试点:
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2.项目承担单位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不愿意或者无能力继续承担的。
3.项目建设期满未提出验收申请和延期验收申请的。
4.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出现重大产品(含服务)质量、人身健康、生态环境、公共卫生等安全事故,或者受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出现上述情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终止申请并说明理由,由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承担单位未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的,由市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意见后公告终止。
六、保障措施
(二十三)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应推动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将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纳入对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任务考核。
(二十四)对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县(市、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复制推广,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七、附则
(二十五)本办法由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丽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的《
丽水市市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丽质发〔2012〕71号)《丽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丽质标发〔20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评价细则
2.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表
3.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任务书
4.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申请表
5.丽水市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