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闽建设〔201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建法〔2013〕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工程勘察现场质量管理,实施工程勘察作业现场动态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15号),现提出加强工程勘察现场质量管理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工程勘察事前报告制度。勘察单位应当在工程勘察项目开工前三日,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拟开工勘察项目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拟进场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外公布电子邮箱和联系方式。
二、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钻探工(机长)、编录员(记录员)、试验员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三、福建省勘察设计协会应建立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培训登记制度,并网上公布人员培训登记情况,便于监督部门查询。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勘察现场的质量监督,可采取不定期、随机、突击的形式组织对勘察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人员接受培训上岗情况、现场作业程序和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等是否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有否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行为等。
五、事前未报告或未如实报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诚信档案,并据情进行通报。发现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应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