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搬迁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搬迁后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
川人社函〔201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整体搬迁后原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请示》(成人社报[2012]326号)收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批复如下:

用人单位在省内跨市(州)统筹地区整体搬迁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同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时,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由迁入地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的渠道予以支付。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1月14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