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全文失效】
成发改价格〔2016〕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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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我市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形势及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了《成都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于2016年7月18日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调整我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网用水户及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用水户。
二、调整标准
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9元/立方米调整为0.95元/立方米,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暂不调整。
三、低保户保障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后,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户,采取先收后返的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调价金额的100%并按年度支付给民政部门,再由民政部门统一补贴低保户。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