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工信产〔2023〕27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加快全省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修订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8日
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山东省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根据《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设计学、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山东省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六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 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一)申报主体向市级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 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市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八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工业设计人才专题培训机制,加快提升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市级工信主管部门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实际,有条件的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工作。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标准应依据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各市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材料主要包括《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 2 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工信主管部门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各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市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docx【见附件】
2.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docx
【部门解读】《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3- 12- 29信息来源: 产业政策处
一、修订的必要性
认定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优化创新平台梯度培育体系,是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我省先后修订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信产〔2014〕12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信产〔2020〕183号),自2010年共认定七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558家,全省16市相继开展了市级中心认定工作,共认定市级中心近1500家,国家、省、市级梯度培育体系逐步健全。
开展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以来,我省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取得长足进步,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基础发生较大变化。《管理办法》中部分认定标准已不再适应当前情况,并且2023年7月,工信部印发《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提高了认定标准,优化工作程序,强化服务管理。为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步启动了《山东省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二、修订的依据
主要依据《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经信产〔2020〕183号)、《山东省加快工业设计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鲁工信发〔2021〕2号)等文件。
三、修订的过程
2023年8月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着手修订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认真学习国家及我省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邀请国家办法起草单位进行解读,并对《认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进行指导交流,先后征求各市工信部门、省有关高校、协会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建议。11月,组织省有关协会、部分高校和国家级、省级设计中心企业召开《认定管理办法》论证会,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对各方面意见进行了认真吸纳完善,达成一致意见并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及变化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共4章、13条,并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第一章“总则”部分共4条,明确了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工业设计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定义,认定工作的原则和职责范围。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部分共4条,明确了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满足的条件,认定工作流程和认定频次。第三章“培育与管理”部分共3条,明确了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的相关要求,动态管理相关要求及相应处理措施。第四章“附则”部分共2条,明确了解释权、生效时间。与2020年版本相比主要有以下3方面调整。
(一)增加部分指标。增加了工业设计相关奖项获奖质量及数量、制定标准数量、完成项目质量及数量、经营质量等指标。同时,为了引导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增强公共服务,增加了1个加分项。完善后的指标体系分设计投入、设计水平、政策导向3类,共7项。
(二)完善认定标准。一是提高知识产权数量指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获得知识产权数由“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或版权共计10项以上”,调整为“近三年获得国内外专利及版权数15项以上或成立以来累计30项以上”;二是提高人员素质指标。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调整为“具有工业设计学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工业设计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的人员比例”,其中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不低于10%,工业设计企业不低于20%;新增“工业设计团队带头人不少于3人”特色指标。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指标。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近两年内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2项以上”调整为“近三年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3项以上并在产业化方面有显著成效”;“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调整为“近三年工业设计服务年均营业收入应不低于5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将原办法中正文部分“第二章 基本条件”调整为评价指标表(附件)。明确了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与每2年认定一次的周期衔接,有效期和复核周期调整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