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元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川财税〔2015〕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0年7月13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川财法〔20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元市人民政府:
来文《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屋交易契税税率标准的函》(广府函〔2015〕79号)收悉。
根据《
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
》(省政府令第109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适用税率等问题的通知
》 (
川财税〔2010〕11号
)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转移房屋权属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
此复。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