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
穗府规〔2023〕2号
根据《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州市禁止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园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上道路行驶的范围通告如下: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
本通告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8日
【政策解读】《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5-18来源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7年9月1日,《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
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
《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之规定,2018年5月,市政府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18〕13号)(下称《通告》)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有效期至2023年6月10日。为继续向社会公告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与通行效率,结合广州市实际,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2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范围的通告》(穗府规〔2023〕2号)(下称《续期通告》),对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通告》进行重新发布。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
(二)《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条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
第十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市禁止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具体园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应当对园区内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规范管理,统一标识。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运货,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
(三)《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
三、文件主要内容
《续期通告》主体内容与《通告》保持一致,并与《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中法定的禁止人力三轮车(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专业批发市场园区及范围内运输、配送需要的除外)上道路行驶范围保持一致,未有调整,具体范围如下:
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续期通告》自2023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3年6月11日至202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