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废止“川劳险〔1998〕48号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废止“川劳险〔1998〕48号文件”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乡镇企业局:

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经研究,从2003年6月1日起废止《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8]48号)。全省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乡镇企业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