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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榕建公用〔2020〕1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第七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6月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建规〔2023〕4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用水单位:

根据《福建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福州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榕政办〔2020〕48号)等相关规定,为推进我市节水型城市建设,加强我省节约用水工作,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2日   


福州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指导和规范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和申报考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并指导其他县(市)区开展相关工作。
马尾区、长乐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对照《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附件1)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单位对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附件2)或《服务业节水型单位评价导则》(GB/T 26922)(附件3)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居民小区对照《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附件4)开展创建及考核评审工作。
第五条 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须对照考核评审标准进行自评,达90分以上(含90分)方可进行申报。
第六条 每年3月31日为申报截止时间。
第七条 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程序为:
(一)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对申报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进行考核。
(三)经专家考核组考核通过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授予“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的称号。
第八条 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材料必须包括:
(一)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材料
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用水企业、单位简介;
3、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总结;
4、用水企业、单位达到节水型企业、单位要求的基本条件说明,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5、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6、各项考核指标的附件资料。
(二)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材料
1、节水型居民小区申报表,并加盖公章;
2、居民小区简介;
3、节水型居民小区创建工作总结;
4、节水型居民小区达到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5、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6、各项考核指标的附件资料。
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一式三份(详见附件5-8)。
第九条 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资料齐全的,由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分批考核评审,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专家考核组按考核评审标准对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进行考核。
(二)专家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三)专家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考核意见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考核情况由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五)向申报单位通报考核意见。
第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相关工作:
(一)符合条件的用水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进行申报材料准备和报送工作。
(二)接受检查考核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协助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创建和评审工作。
(四)申报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提供的资料要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分达90分以上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予以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正式授予“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获得“福州市节水型企业”、“福州市节水型单位”、“福州市节水型居民小区”称号的单位,每四年组织开展一次复查工作。
复查合格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复查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
      2.《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
          45号)
      3.《服务业节水型单位评价导则》(GB/T 26922)
      4.《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
      5.节水型企业报告书范本
      6.节水型单位报告书范本
      7.服务业节水型单位报告书范本
      8.节水型居民小区报告书范本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