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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发改社会〔2023〕2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3-12-26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发改、卫健、财政部门: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托育机构管理专业化、营运规范化、服务优质化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托育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评审推荐。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与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认定:

(一)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具有一定规模托班已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的幼儿园。

(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科学规范的托育服务,备案(或幼儿园托班)经营1年及以上,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发生。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认定标准:达到《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见附件1)必达项目且市级评审综合得分90分及以上。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按照托育机构自愿申报、区(市)县级评审推荐、市级复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或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向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申报前,托育机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完成自评,达到必达项目且自评得分90分及以上的机构,填写《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见附件2),于每年8月25日前报所在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式3份)。

(二)评审推荐。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采取书面与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申报机构进行评审,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上签署评审推荐意见,并填写《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10日前完成评审,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中心会同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对推荐机构进行复审后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审核确定。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对各区(市)县推荐的机构,逐一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的,在健康成都官网官微等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相关问题,及时组织核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核确定工作,发文授予“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称号并授牌。示范周期3年,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

第六条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如果转让,不再保留示范性称号,需要重新申报评审,已获得过奖补的不再享受。

第六章 补助政策

第七条 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标准。同一托育机构可多次申报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仅领取一次奖励补助,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补助。对示范周期满后,重新申报评审通过的,只授予示范机构称号,不再享受奖补。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三)补助申请。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上一年度被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市)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四)补助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次年上半年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9月20日前,对2021—2022年创建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复核(见附件4),复核通过的,纳入2023年度一次性奖励补助范围。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复核通过的2021—2022年度创建的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奖助资金足额拨付到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示范性托育机构资格并退回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三)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五)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六)其他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认定范围或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情形;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审核确定和统筹指导,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审推荐工作以及本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1.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

2.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3.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汇总表

4.2021—2022年度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复审表



附件1

成都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2年修订)

评价项目

分值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

评价标准

得分

单项

合计

必达项目

1.1.已依法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或经教育部门同意幼儿园开设托班,且具有一定规模并已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查阅法人登记证明、消防、食品、卫生评价、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幼儿园托班信息报备相关资料。

有(无)。

无,则一票否决。

1.2.无失信惩戒记录,无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无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及其它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事件发生。工作人员无精神病史、吸毒史和犯罪记录。

查阅资料,走访了解。

有(无)。

有,则一票否决。

1.3.依法依规服务、经营,无违法行为。

查询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记录,走访了解。

有(无)

有,则一票否决。

1.4.选址合理,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周边无危房危墙。

现场查看。

有(无)

有,则一票否决。

1.5.托育机构招收3岁以上儿童超过20%。

查看花名册等资料。界定以出生日期在上年或当年8月31日前是否已满3周岁为标准。

有(无)

有,则一票否决。

评分项目

机构规模(7分)

3分

2.1.收托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个班,总托位数原则上不少于30个,示范性机构总托位数不少于50个。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每少1个班,扣0.5分;总托位数每少5个,扣0.5分。示范性机构总托位数少于50个的,不得分。

4分

2.2.班额设置: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混龄班(18-36个月)18人以下。示范性机构原则上应齐全设置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或混龄班)三种班型。

查阅收托婴幼儿名册,现场查看。

每少一种班型,扣0.5分;每班超额3人及以下扣0.5分,以上每超额1人扣 1分,扣完为止。

评分项目

机构建设(16分)

1分

3.1.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

查阅不动产登记证明、租赁合同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不能提供不得分。

1分

3.2.婴幼儿生活用房以及功能区域具有充足的自然采光、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温度控制设施。

现场查看。

无充足的自然采光扣0.5分,无良好的通风条件和温度控制设施扣0.5分。

2分

3.3.建筑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有关消防、抗震、防洪、电气安全等要求,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建筑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的,扣1分;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扣1分。

2分

3.4.婴幼儿生活用房原则上设置在地面3楼及以下楼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楼层。

现场查看。

设置在地下楼层、地面4楼及以上楼层的,不得分。

3 分

3.5.总建筑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其中室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查阅不动产登记证书面积,现场查看。

总建筑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扣1分;室内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扣1分;无室外活动场地的,扣1分,室外活动面积低于100平方米的,扣0.5分。示范机构总建筑面积低于400平方米的,不得分。

2 分

3.6.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最小净高、最小面积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 年版),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现场查看。

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储藏区的室内最小净高、最小面积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的,扣0.5分;婴幼儿生活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平方米的,扣1.5分。示范机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3

平方米的,不得分。

2分

3.7.应设置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哺乳室;乳儿班、托小班应设置沐浴台(盆)、尿布台、配餐台,配餐台相对分离;托大班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

(厕所和盥洗室)。

现场查看。

未设置哺乳室的,扣1分;哺乳室面积低于6平方米的,扣0.3分;乳儿班、托小班未设置沐浴台(盆)、尿布台、配餐台的,扣0.5分,配餐台未分离的,扣0.2分;托大班未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厕所和盥洗室)的,扣0.5分。

1分

3.8.应设置门厅、晨检区域、保健室、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卫生间。

现场查看。

未设置门厅的,扣0.3分;未设置符合标准保健室的,扣0.3分;未在机构入口处设置晨检区域的,扣0.2分;未设置婴幼儿和成年人使用的洗手池、卫生间的,扣0.2分。

1分

3.9.应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

现场查看。

无游戏设施的,扣1分;游戏设施不适宜于婴幼儿年龄特点的,扣0.5分。

1分

3.10.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

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不得分;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的,扣0.5分。

评分项目

人员管理(13分)

1分

4.1.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

查阅工作人员个人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走访了解。

发现有违职业道德的,不得分。

1分

4.2.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查阅相关资料。

托育机构主要负责人学历、经历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未经培训合格的,扣0.5分分。

4 分

4.3.保育人员配备合理,与婴幼儿的比例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 1:3,托小班 1:5,托大班 1:7。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原则上应取得育婴员、保育员、保育师、幼儿教师资格证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标准配备保育人员,差1人扣0.5分分,扣完为止;未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的,每少1人扣0.5分,扣完为止。示范机构保育人员持证比例不低于80%,每低 5个百分点扣1分,累计可扣2分。

2分

4.4.按规定配备保健人员。收托规模在1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保健人员,1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应经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的,扣1分;未经培训合格的,扣1分。示范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保健人员的,不得分。

1分

4.5.按要求配备保安人员。收托规模在100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保安人员,1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

查阅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扣0.5分;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扣0.5分。示范机构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不得分。

3分

4.6.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机制。

查阅培训记录。

未开展工作人员岗前培训的,扣0.5分;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4次,每少 1 次扣0.5分;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法治教育等培训内容不全的,扣0.5分。示范机构每年集中培训少于4次的,不得分。

1分

4.7.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查阅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

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现一例扣0.5分;未缴纳社会保险,发现一例扣0.5分。

评分项目

收托管理(10.5分)

2分

5.1.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

查阅相关资料。

未签订协议的,发现一例扣0.5分,累计可扣1.5分;协议未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的,扣0.5分。

2分

5.2.建立婴幼儿入托健康检查台账。

查阅相关资料。

婴幼儿入托时,未查验预防接种证及入托健康检查表的,发现1例,不得分;婴幼儿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返回时未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发现1例,不得分;未建立台账的,扣0.5分。

2分

5.3.建立并落实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

查阅相关资料。

无收托婴幼儿花名册的,扣1分;未及时向所在地卫健部门报送收托信息的,扣0.5分;发现泄露婴幼儿及其监护人个人信息以及隐私的,扣0.5分。

2分

5.4.建立并落实与家长联系和家长开放日制度。

查阅资料,走访了解。

未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的,扣1分;未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建议的,扣0.5分;未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的,扣0.5分。

1分

5.5.建立并落实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联系与合作制度。

查阅图文资料,走访了解。

未配合健康管理员配备工作或支持配合健康管理员工作不力的,扣0.5分;联系社区不主动,未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形式服务活动的,扣0.5分。示范机构未面向社区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的,不得分。

1.5分

5.6.建立并落实信息公示制度。

现场查看。

在经营场所未公示法人登记证明、托育机构备案回执、食品经营许可相关证照的,扣0.5分;未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等的,扣0.5分;未公示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情况的,扣0.5分。

评分项目

保育管理(14 分)

2 分

6.1.坚持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生活,建立并落实一日生活制度。

查阅资料,现场查看。

保育为主、保教结合落实不到位的,扣1分;无一日生活安排制度的,扣1分;生活安排不合理的,扣0.5分。示范机构未建立一日生活制度的,不得分。

4分

6.2.制定科学营养的膳食计划并公示,顺应喂养。提供的食品和饮用水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标准。

查阅资料。

食品和饮用水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标准的,不得分;无食物留样的,不得分;未制定膳食计划并公示的、扣1分,膳食计划欠科学的、扣0.5分;餐具消毒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有特殊喂养需要,无监护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或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喂养的,扣0.5分;对食物过敏的婴幼儿未进行登记的或未提供替代食物的,扣0.5分。

1分

6.3.生活环境清洁卫生、安全温馨、便于活动,玩具材料数量充足、安全、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

现场查看。

生活环境差的,扣 0.5 分;玩具材料配备不足或不安全的,扣 0.5 分。

1分

6.4.婴幼儿作息时间安排科学合理,每日(除特殊天气外)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查阅资料,走访了解。

安排婴幼儿作息时间不合理的,扣0.5分; 每日户外活动少于2小时的,扣0.5分。

3分

6.5.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适宜于婴幼儿身体发育及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多种活动形式搭配合理,适宜于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

查阅活动方案,现场查看。

活动未以游戏为主的,扣2分;游戏活动单一或多种游戏搭配不合理的,扣 1 分。发现违反婴幼儿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开展有损婴幼儿身心健康和超前学习或活动的,不得分。

1分

6.6.定期开展婴幼儿与家长的亲子互动活动。

查阅活动方案,图文资料。

未开展亲子互动活动的,不得分。全年亲子互动活动低于 4 次的,每少 1 次,扣 0.25 分。示范机构全年亲子互动活动低于 4 次的,不得分。

2分

6.7.建立并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

查阅资料、记录,走访了解。

无服务日常记录的,扣1分;未及时向家长反馈婴幼儿健康、生活状况的,扣1分。示范机构无服务日常记录的,不得分。

评分项目

健康管理(17分)

2分

7.1.对婴幼儿健康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健全。

查阅相关制度。

健康管理制度不健全,机构负责人为婴幼儿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不得分。

2分

7.2.建立并落实婴幼儿晨午检、全日健康观察等健康管理制度和婴幼儿健康档案。

查阅制度、档案、记录。

无婴幼儿晨午检、全日健康观察记录的,扣1分;婴幼儿晨午检、全日健康观察落实不好的,扣0.5分;发现婴幼儿身体、心理、行为异常,未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的,扣0.5分;未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的,扣1分;未按要求进行婴幼儿健康检查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分

7.3.建立并落实卫生消毒制度。

查阅制度、记录,询问工作人员。

无制度的,扣0.5分;无消毒记录的,扣1分,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询问工作人员卫生消毒方法,不能回答或回答错误的,扣0.5分。

3分

7.4.建立并落实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

查阅制度、记录等。

无制度的,扣1分;无传染病预防工作记录或疑似传染病婴幼儿处理记录的,扣2分;发现疑似传染病患儿,未及时隔离并通知监护人的,1例扣0.5分,未及时报告辖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的,1例扣0.5分;患儿治愈返园,无辖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出具的复托证明的,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2分

7.5.建立并落实婴幼儿用药管理制度。

查阅记录,询问了解。

婴幼儿患病急性期未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的,扣0.5分;在托期间婴幼儿用药,无监护人提供的医疗机构处方并签字同意,擅自用药的,扣1分;未严格执行医嘱用药的,扣0.5分。

3分

7.6.建立并落实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查阅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相关证明。

工作人员无《成都市托幼园所健康合格证》的,每发现1例,不得分;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少于一次健康体检的,扣0.5分;工作人员患传染性疾病未立即离岗的,每发现1例,不得分;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婴幼儿感染的,扣0.5分,治愈返岗无辖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出具的复工健康证明的,扣0.5分。

3分

7.7按要求配合医疗机构对营养性疾病等常见疾病儿童进行管理。

查阅资料。

未配合开展常见疾病儿童管理工作,不得分。漏管、错管1例,扣0.5分,扣完为止;管理不到位,1例扣0.5分,扣完为止。

评分项目

安全管理(17分)

2分

8.1.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

查阅资料。

安全责任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分;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扣1 分;机构管理者(园长)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责任不明确的,扣1分。

1分

8.2.配备必要物防、技防设施设备。

现场查看。

缺少必要的物防、技防设施设备的,不得分。

2分

8.3.建立并落实每日安全巡查制度。

查阅资料记录。

机构负责人未定期参与巡查的,扣0.5分;无巡查记录的,扣1分,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巡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不得分。

1分

8.4.建立并落实婴幼儿接送制度。

查阅制度,现场了解。

无制度的,扣0.5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不得分。

3分

8.5.建立并落实婴幼儿日常生活和活动管理制度。

查阅制度等资料,询问工作人员。

无制度的,扣0.5分;询问工作人员预防婴幼儿跌落、摔伤、碰伤、烫伤、同伴咬伤、窒息、气管异物、触电等意外伤害方法,不能回答或回答不正确的,扣1.5分;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未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的,扣1分。

2分

8.6.建立环境安全检查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房屋、消防等设施设备、用品用具、玩教具材料等。

查阅制度、记录,现场查看。

无制度的,扣0.5分;未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的,扣0.5分;发现设置、放置可能危害婴幼儿安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玩教具的,不得分。

3分

8.7.制定重大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并开展应急演练。

查阅应急预案、培训记录、图文资料,询问工作人员。

无应急预案的,不得分。每年对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能力培训少于2次的,每少1次扣0.5分,累计可扣1分;未开展应急演练的,扣0.5分;询问工作人员急救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基本方法,不能回答或回答不正确的,扣1分。

2分

8.8.实施全封闭管理,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监控体系。

现场查看。

未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不得分;未实施全封闭管理的,扣0.5分;监控未覆盖主要出入口和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堂区域的,扣0.5分;监控录像保存少于90日的,扣0.5分。

1分

8.9.建立和完善意外伤害风险管理机制。

查阅资料。

未建立意外伤害风险管理机制的,不得分;未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不得分。

评分项目

综合管理(5.5分)

0.5分

9.1.具备条件的机构应建立党组织。

查阅资料。

该建未建的,不得分。

0.5分

9.2.工作人员10人以上的,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10人以下的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查阅资料。

该建未建的,不得分。

1分

9.3.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相关政策,收费行为规范。

查阅资料。

制度不完善的,扣0.5分;收费行为不规范的,扣0.5分。

1分

9.4.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查阅资料。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扣0.5分;未按规定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工作的,扣0.5分。

2分

9.5.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查阅资料,走访了解。

不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的,不得分;对相关部门发现或指出的问题,整改不落实的,扣1分。

0.5分

9.6.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托育行业协会等群团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查阅资料,走访了解。

对支持群团组织工作不力或抵触社会监督的,不得分。


附件2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机构名称

(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营利性

£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

注册资本 (万元)

地址

建筑面积

托位总数

在托人数

保育保健 人员数量

保育 人

保健 人

编班类型

£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收费标准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计时托     元/小时

£临时托     元/小时

机构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自评得分

机构简介


(字数控制在1200字内)

区(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评审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审批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推荐汇总表

推荐区(市)县(盖章)

序号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2021-2022年度成都市示范性托育机构复审表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时间

机构类型

£事业单位£营利性

£非营利性£幼儿园托班

注册资本(万元)

地址

建筑面积

托位总数

在托人数

保育保健人员数量

保育 人

保健 人

编班类型

£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合编班

收费标准

£全日托     元/月

£半日托     元/月

£计时托     元/小时

£临时托     元/小时

机构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复审内容

是否正常运营                           是 £

否 £

是否存在转让情况                       是 £

否 £

是否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是 £

否 £

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审推荐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健康 委审核审批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