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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泰政发〔2023〕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苏政规〔2023〕12号)规定,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修订了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doc【见附件】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解读
信息来源: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发布日期:2023-12-27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苏政规〔2023〕12号),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以下简称《补偿标准》)。特作如下解读:

一、工作背景

2020年5月20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明确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向社会公布。2020年11月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2021年12月28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公布泰州市市区房屋征收重置价格和装饰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 泰政发〔2021〕115号)。

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23年9月28日,省政府印发《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 ( 苏政规〔2023〕12号),明确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按照等效替代、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需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市政府组织开展了土地征收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评估分析工作,考虑到泰政发〔2021〕115号中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较泰政发〔2020〕93号已有一定幅度调整,结合市场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现行《补偿标准》作适度调整。

二、现行补偿标准实施情况

现行《补偿标准》施行以来,各市(区)政府按照补偿标准要求足额归集、支付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款,执行情况总体良好,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和用地单位认可程度较高,社会稳定性较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补偿标准》调整主要内容说明

结合市场供求关系及周边地区补偿情况,参照泰政发〔2021〕115号文件中部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地上附着物中的一般树木、果树等补偿标准,本次不作调整;对银杏等补偿标准按泰政发〔2021〕115号执行;对竹林等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同时,将青苗补偿中粮油作物细分为水稻、旱谷,并适度调整补偿标准;细化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青苗补偿种类,并适度调整补偿标准。

四、公布补偿标准意义

调整公布《补偿标准》,是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推动主题教育取得实效的重要举措,对充分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五、补偿标准施行时间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