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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7〕250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7〕7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取多种征管方式,加强对小煤矿、小采石场、小矿山纳税管理

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纳税遵从度,促使企业健全核算,准确及时的进行纳税申报,对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小煤矿、小采石场、小矿山,各局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征管方式上必须采取“以药核税”“以电核税”“以器核税”及“其它核定”等方式征收资源税。其中,采取“以药核税”方式的,石灰石资源税折算标准我市调整为,每公斤炸药按3—7吨石灰石计算征收资源税税额。各区县局在此幅度范围内,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结合比邻地区情况,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折算标准。对有条件的煤矿、锰矿企业等,要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尽可能采取现代科技手段“以器核税”,如通过使用电子计量衡税控器,通过在开采现场、井口安装监控装置等,从而如实掌握矿产品的课税数量。

二、强化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

各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06号)文件精神,制定和完善适合当地情况的、行之有效的征管措施。特别要加强对石灰石及其他应税矿产品使用量大的商品混凝土搅拌公司(站、场)、房屋建筑物施工企业以及公路、铁路建设的代扣代缴工作,并定期对其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能证明已纳资源税,来路不明的各种矿产资源要加强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纳税评估试点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我局下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开展纳税评估,进一步完善现行核定征收标准,准确掌握矿产品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加强资源税日常管理,促使纳税人依法如实申报。各区县局可先对石灰石、小煤矿、锰矿、温泉水开采、取用比较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为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创造条件,奠定基础。

四、加强部门协作,完善协税护税体系

要主动争取区(县)乡镇两级政府的关心支持,加强与国税、公安、国土资源、矿管、电力、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的部门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并充分利用各职能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资料,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日常征管和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资源税征管质量。

各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