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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自住建发〔2018〕134号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开透明,我局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拟定了《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适用于自贡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服务的等级划分。依照《标准》对住宅物业服务进行等级划分,为物业管理活动的双方当事人确定物业服务等级提供依据。在实际使用中,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根据小区规模、绿化率、共用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在合同中确定。
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当依据本《标准》提供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根据《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间,自首套住宅物业交付满一年,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进行评定。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新承接其他类型项目的,可参照本《标准》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如不参照本《标准》的,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约定不按本《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服务标准及相应价格的,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征求业主意见后调整执行。
四、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贡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自规建住发〔2016〕130号)同时废止。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6月4日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