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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的通知
湖建发〔2023〕32号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一、《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设工程飞英杯奖(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19〕160号)第三条修改为“飞英杯的评审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竣(交)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单独立项的专业承包建设工程项目。

本市建筑企业承接的市外工程项目,在获得项目属地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后(未开展标准化工地评审的地市及境外工程项目除外),可以参评市优质工程飞英杯。

公路工程、水利工程、能源电力等项目,由项目所属市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评审后推荐至市建设局统一公示发布。”

第十五条修改为“飞英杯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符合要求的建议获奖名单提交市建设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定后,将名单在市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创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4〕106号)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区建设局工作小组将本地区申报工地进行审核并梳理汇总,定期统计上报绿色施工工地创建计划。”

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已在上年度7月1日至验收评审年度6月30日之前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绿色施工工地竣工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总结整理验收资料,并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申请绿色施工工地评审验收。”

第十八条修改为“各区县工作小组在评审年度按申报通知要求向我局工作小组提交本地区验收评审绿色施工工地抽查评价打分记录。”

三、《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湖建发〔2019〕125号)正文第三部分中“(一)优化审查方式”的内容修改为:“全市范围内推行自审承诺制,建立自审承诺的“豁免清单”(详见附件),实行施工图自审承诺的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向审批部门提出“豁免”申请并告知承诺,在上传勘察报告、全套施工图、勘察设计自审合格承诺书,提交相应电子图档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等后续相关手续。项目报批过程中不再进行施工图事前审查,不再需要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即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全市实施自审承诺制后,原则上公共财政承担首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用和因规划调整等政府原因导致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修改需要重新进行审查的费用,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重新审查的费用。”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豁免清单’”中第3、4、5项工业建筑的豁免范围合并修改为“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按照国家标准无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普通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

四、删除《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21〕11号)第六条第二、三款。

五、删除《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湖建发〔2021〕38号)第七条第二、三款。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9日
来源: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