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1〕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工作任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将其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本部门工作计划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实。
二、加强工程项目管理
(一)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
(二)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严肃查处虚假招标、围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三)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三、完善长效机制
根据《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探索完善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自2011年起,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缴纳、使用等按照原省劳动社会保障厅、原省建设厅、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创新劳务费帐户管理和工资发放模式。积极探索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帐户管理,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大力推广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三)不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设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
四、抓好工作落实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0]9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处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协调配合长效机制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0]656号),切实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招投标、发包、支付工程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