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2024〕1号
鹿城、龙湾、瓯海、洞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
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片划分。市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2020年12月30日在原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增设,下同)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二、地价标准。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土地补偿费:一类区片3.6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2.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5.4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3.7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2万元/亩。
2023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温州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本通知执行。《
关于调整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
)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docx【见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5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市政府印发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地补偿区片价政策关系合法合规履行征地程序,依法依规落实征地补偿问题,鉴于
温政发〔2020〕18号
文件出台至今已满三年,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依法实施。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依法对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实施。
二、主要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三、主要内容
1.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重新公布温州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0〕18号
)规定的标准执行。
2.温州市区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继续划分为两个区片。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洞头区灵昆街道、昆鹏街道(2020年12月30日在原灵昆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增设,下同)行政区域范围为一类区片;洞头区(除灵昆街道、昆鹏街道外)行政区域范围为二类区片。
3.地价标准。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土地补偿费:一类区片3.6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2.2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4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一类区片5.4万元/亩;二类区片农用地(除林地外)和建设用地3.7万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2.2万元/亩。
四、实施日期
2023年8月19日至2026年8月18日温州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按本通知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0577-88367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