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23年7月5日》规定,继续执行。
为加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全市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二手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全市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住房转让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非住房转让按2%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法律、行政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告自2019年9月10日起执行。
五、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