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4-09 桂国税函〔2007〕2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2011)规定,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简化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认证手续,适应网上认证系统推行工作的需要,现就
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主管国税机关对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加盖‘已认证’戳记,并签认证人姓名”的规定。
二、对于发票票面购方纳税人税务登记代码与纳税人实际税务登记代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不予认证,应将纸质发票退还纳税人。
三、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的认证结果,比照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的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