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黔地税发〔2005〕123号 2005.11.3
(2005年11月3日制定,根据2011年4月14日《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公告》黔地税公告〔2011〕第2号修改)
优税网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失效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
《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政策问题
【失效】(一)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购买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或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证书立的时间与房屋所有权证书立的时间有异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
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失效】(三)对符合上述条件减免营业税的商品住房,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必须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方能办理。
二、关于
营业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宅的具体标准
(一)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m2(含144 m2)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三、关于部门间协调管理及信息共享问题
(一)各级地税、财政、
房地产管理和规划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与
房地产规划、建设、销售、交易相关的纳税、产权办理及变更以及规划设计等建设项目资料的信息传递制度,实现对
房地产的一体化管理。
(二)各地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
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前,应将以前的
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包括
房地产权属所有人、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办理
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间等)以软盘或纸质形式及时提交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便于加强
房地产税收管理。2005年12月起,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上月
房地产交易过户资料(内容同上)。对于
房地产管理部门配合税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财税部门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三)各级地税和财政部门可在
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征收窗口,实现办证、税款征收一条龙服务,方便纳税人,搞好税收源泉控管。地税部门也可委托
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
(四)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必须坚持“先税后证”的原则,即凭据购房者出示的地税部门开具的发票和
契税完税证方能办理。
四、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要对
营业税政策调整后本地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测,对个人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宅税款的征收、免税情况,非普通商品住宅税款的征收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将分析报告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