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3〕3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人单位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按照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发放工资,不得克扣、拖欠或随意压低。
三、全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可执行《关于印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59号)的有关规定。
五、各地在逐步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