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规〔20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热水(温泉)资源,做大做强温泉产业,根据《
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范围内勘查、开发、利用温泉,包括天然出露的温泉和人工钻凿的井(含勘探井、探采结合井、回灌井、长观井等)中的地下热水,以及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城区温泉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统一供应、有偿使用和保护环境等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资源规划、水利等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区温泉资源的勘查、规划、保护、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参与温泉文化保护和传承、温泉品牌推广。福州市地热管理处具体负责温泉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
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温泉勘查、温泉动态监测等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协调,对温泉资源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温泉旅游产业规划,温泉文化保护和传承、温泉品牌推广等。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温泉医疗卫生相关的监管工作。
第二章 勘查、规划和保护
第五条 温泉实行统一勘查,详细摸清资源家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勘查工作,勘查费用由财政列支。
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勘查成果报送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经评审通过的勘查成果作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温泉专项规划、核定温泉取用量、核发温泉取用证和设立保护区的依据。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区温泉专项规划。编制城区温泉专项规划应在水资源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城区温泉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定后颁布实施。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区温泉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编制温泉专项规划时明确保护区范围,划定一、二级温泉保护区,在一级温泉保护区内设特别保护带,并设立温泉井保护用地。
温泉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温泉专项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地铁、地下管廊等大型工程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程建设对地下热水造成不利影响。
第八条 在温泉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温泉井(包括温泉开采井和动态监测井等),因施工原因造成温泉井损坏的应予以修复,确实无法修复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后,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并进行无害化回填处理。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管控开采、取用第四系地下热水的活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对开采、取用第四系地下热水是否造成不利影响进行评估。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监测温泉资源的水质、水位、水温等动态变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有利用价值的温泉废井改造为温泉动态监测井使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动态监测结果优化开发、保护、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必须在温泉井口安装计量和监控设备,计量和监控设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装、管理和维护,安装、管理、维护费用由财政列支。温泉计量和监控设备发生损坏的,开采取用温泉的单位应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温泉文化设施保护制度。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建立遗产名录等保护制度,促进温泉文化的传承和保护。
第三章 开发和利用
第十三条 城区温泉供应实行专营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选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温泉专营企业负责统一开采与供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考核办法,建立激励机制,实现温泉资源开发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利用。
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由市政府批准从事温泉专营的企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从事温泉的开采与供应等业务。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按照上述规定选定的温泉专营企业签订专营协议并颁发许可证。专营协议应当明确资源开采上限、供应范围、供应机制、定价机制、收益方式、考核标准以及与温泉开采供应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温泉专营企业根据核定的温泉资源开采量上限、相关规划和温泉专营协议等,按照公平和市场化原则,完善供水设施、合理配置温泉。
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等根据相关规划建立温泉开发项目库,各区政府牵头负责具体温泉项目招商。
第十六条 扶持温泉产业龙头企业和温泉大众化项目发展,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历史文化名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协调城市温泉文化景观、温泉街区、大众汤屋等硬件设施建设,各区政府负责建设落实。
第十八条 市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温泉旅游产品的宣传、推广,编制温泉旅游线路,制定鼓励政策,吸引游客消费温泉产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策划塑造温泉品牌形象,宣传、推介、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温泉文化。
第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温泉医疗、康养等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予以应用推广。
第二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学术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天然温泉泉质认证、温泉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化评定等工作,引导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本细则各项工作任务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系相应承担,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由市本级财政承担,马尾区、长乐区由区本级财政承担。今后若财政管理体系调整,则按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1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日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编制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温泉是我市一大特色资源,具有水温高、水质好、泉量大、温泉开发历史悠久等特色优势。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市先后实施《
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温泉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福州市地下热水(温泉)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温泉管理办法》和《规定》的实施,在温泉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总体上与福州温泉资源的实际情况相适应。
但随着福州30多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福州温泉资源探明储量大幅增加,温泉资源的供求关系发生转变,具备进一步做大做强温泉产业的条件。为进一步完善城区温泉资源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机制,发挥福州温泉资源优势,从制度上保障温泉产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城区温泉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制度,推进温泉资源勘查、规划、保护、开发利用、温泉文化和品牌建设、产业发展,持续提升中国温泉之都知名度和影响力,促进温泉产业做大做强,为建设文化彰显、普惠共享、业态富集、康乐幸福的现代化国际温泉城市提供制度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适用范围,满足开发需要
为适应福州最新行政区划分,根据《
温泉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城区的规定,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
(二)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机制
理顺温泉勘探开发、利用、保护等管理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市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由市建设局作为城区温泉的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城区温泉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文旅局、市卫健委、市名城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开展具体工作。具体为:一是市资源规划局、市水利局根据上位法要求,共同指导温泉勘查、规划、保护、动态监测等工作;二是市文旅局负责编制温泉旅游产业规划,温泉文化保护和传承、温泉品牌推广等;三是市卫健委负责与温泉医疗卫生相关的监管,协助指导企业开展温泉康养研究及推广工作;四是市名城委负责建立遗产名录等保护制度,促进温泉文化的传承和保护等工作。
(三)确立统一勘查,加强资源保护
为实现政府对资源的有效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统一勘查制度。由市建设局组织温泉资源勘查,资源勘查费用由财政出资。
同时,《实施细则》从规划、建设、开采和温泉文化等四个方面对福州温泉资源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健全了保护制度。一是温泉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统一管理;二是在温泉保护区内开展各类工程建设应当提前评估对温泉资源的影响,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三是严格管理浅层第四系(离地表最近的地层)温泉水的开采量,防止地面沉降;四是参照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相关做法,对温泉遗迹、遗址、遗产等也同步建立名录进行保护和管理。
(四)完善相关制度,优化营商环境
为实现做大做强温泉产业的目标,按照“资源有保障,价格能浮动;政府有抓手,产业能发展”的思路,《实施细则》通过完善温泉专营制度,建立政策扶持、品牌建设、旅游推广、康养研究、泉质认证等制度,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投资,促进温泉产业发展。
1、完善温泉专营制度
一是明确温泉专营资格的授予程序。根据《
温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福州市城区地下热水实行专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由市建设局依法选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温泉专营企业负责统一开采与供应,并授权市建设局与温泉专营企业签订专营协议。同时,根据榕政综[1991]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温泉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有关精神,福建海峡源脉温泉公司(原福州市温泉供应公司)作为福州市温泉供应专营企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参照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实施细则》做出了“在本细则实施前从事温泉专营的企业,经市建设局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继续从事温泉的开采与供应”的规定。
二是明确温泉专营企业职责和监管主体。温泉专营企业的权责应在专营协议中明确,包括资源开采上限、供应范围、供应机制、定价机制、收益方式、考核标准以及与温泉开采供应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
温泉专营企业根据核定的温泉资源开采量上限、相关规划和温泉专营协议等,按照公平和市场化原则,完善供水设施、合理配置温泉、发展用户,并明确由市建设局负责监管。
2、促进产业开发及品牌建设
(1)进一步扶引龙头,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奖补政策,助力企业发展,《实施细则》明确由市建设局牵头制定扶持温泉产业发展的奖补办法,并对招商工作进行了分工。
(2)保护、塑造、推广福州温泉品牌和形象。一是明确温泉街区、温泉景观等文化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二是市文旅局负责编制温泉旅游线路,组织企业开展活动对温泉品牌和产品进行宣传推广;三是明确开展温泉康养科研工作,挖掘温泉的康养功能,提升温泉的美誉度;四是引导企业诚信经营,组织行业协会和学术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开展天然温泉泉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