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珠府办〔2006〕42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 珠府办函〔2018〕181号)规定, 保留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侨务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侨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在全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
市侨务局 (二○○六年八月八日)
我市是全省重点侨乡之一,华侨历史源远流长,有海外侨胞9万多人、港澳台同胞25万多人。旅外乡亲素有爱国爱乡的优良传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侨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侨务政策,加强了与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的联系,从而增进了情谊,赢得了侨心,更激发了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爱国爱乡的热情。他们纷纷回乡捐资兴学、扶贫济困、修路筑桥等,为我市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多年来,我市各级侨务部门对华侨、港澳同胞在我市捐赠兴办各项公益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数据掌握不够准确,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了对侨捐项目的管理和维护,甚至出现了侨捐财产流失的现象,损害了捐赠人的利益,伤害了捐赠人的感情,这不利于我市经济的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为贯彻落实《
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以下简称《
办法》)和《关于在全省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意见》(粤侨办〔2005〕99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我市对侨捐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关心和支持我市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对我市建立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公益事业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金、文物、图书及其它,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
(一)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侨捐项目是社会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及文化基础。把侨捐项目管理好、维护好,既是直接为建设经济强市、文化盛市服务,又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市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建设和谐珠海做出新的贡献。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华侨文化的需要。侨捐项目凝聚了海外侨胞、港澳同胞恋祖爱乡、造福桑梓的精神,体现了华侨文化的特质,是开展爱国主义教育、侨情教育和弘扬民族精神的生动教材。把侨捐项目维护发展好,充分发挥其社会效应,对弘扬民族精神,展现华侨文化,树立侨乡形象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落实侨务工作宗旨的需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为侨服务”的侨务工作宗旨,就要坚决贯彻国家的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始终把维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根本利益作为侨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他们的积极性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保护华侨和港澳同胞等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是坚持侨务工作宗旨、依法护侨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侨务工作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十分关注侨捐项目,通过做好侨捐项目的确认管理工作,不仅可以加强与捐赠人的联系,还可以由此加强华裔新生代及其他侨胞的工作。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有利于构建与海外侨胞、港澳同胞联系的渠道,延伸和扩大海外侨务工作领域,培育侨务资源,实现侨务工作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是依法行政的需要。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将侨捐项目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推动侨捐项目进入社会的良性循环,是依法行政、依法护侨的要求。
二、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
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7年9月30日前,各区要做好侨捐项目的普查确认工作,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做到:底子清,即核清本区内的侨捐项目情况;档案齐,即健全侨捐项目的文字档案,参与建立全省联网的电子档案资料库;责任明,即明确侨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侨捐项目监督管理的职责;制度完备,即制定和完善使用、管理和维护侨捐项目的制度,建立各项监督制度;监管到位,即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三、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06年8月)。制定实施方案是开展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保证。各区要根据粤府办〔2005〕38号和粤侨办〔2005〕99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计划有序开展。
(二)宣传发动(2006年9月)。宣传发动是提高全社会对侨捐项目确认、监督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前提。各区要与宣传媒体合作,多形式、多渠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争取全社会对做好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给予配合和支持,营造依法护侨的良好氛围。
1.广泛宣传。要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普法教育、侨刊乡讯等阵地,采取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专题报道等形式,大力宣传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支持家乡建设的贡献,宣传侨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宣传涉侨捐赠管理法规,努力增强全社会保护侨捐项目的法律意识,营造有利于开展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社会氛围。
2.重点发动。要通过召开动员会、“五侨”部门座谈会、捐赠人座谈会、受赠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座谈会、政府相关部门座谈会等形式,使大家了解有关政策法规,明确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细则,主动做好或支持配合做好侨捐项目监管工作。
(三)普查登记(2006年10月—12月)。普查登记是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的基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区要依托镇和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进行全面的登记普查工作。普查登记工作的具体步骤如下:
1.制定方案。各区侨务局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区实际制定相关意见或方案指导各镇、区属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2.发放表格。各区要以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向受赠单位发放有关表格,明确此次普查的目的和要求,争取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市属有关单位由市侨务局发放表格,组织开展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
3.自报。要广泛发动受赠单位按要求填报《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情况登记表》,以镇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负责汇总后报区侨务局,再由区侨务局汇总报市侨务局。
4.核查。以区为单位对本辖区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统计。
5.建档。以区为单位按省侨办制定的统一标准将侨捐项目资料录入电子档案数据库,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原始文字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6.查漏补缺。由于这项工作范围大、牵涉面广、时间长、情况又复杂,容易出现错漏。为防止错漏,必要时要向一些知情人或捐赠人核对相关数据或情况,力求准确。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受赠单位要向政府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对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审批手续的项目,要书面说明情况,存入档案。
(四)确认(2007年1月—6月)。在全面摸清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按照省下发的
《办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确认原则和范围的捐赠项目,由受赠单位填报呈批表和有效证明材料,按程序上报审批确认。
1.确认的原则。
(1)对具体项目按照先易后难、先近后远、先大后小、先实物后基金的顺序进行确认,重点做好1978年以来侨捐项目的确认工作。对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侨捐项目,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政策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2)可对独立的单个捐赠项目(单个建筑物或单个设备)进行确认,也可对整个项目(如某所学校、医院)进行确认。侨捐的学校、医院被合并,可将原侨捐项目按比例在合并后的新学校或医院进行确认。
(3)通过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升值后用于兴建公益项目,在计算捐赠金额时,以升值后投入公益项目建设的实际金额计算。
(4)同一捐赠项目有较多捐赠人参与的,以主要捐赠人名义填写“项目呈批表”和“确认证书”,其余捐赠人可附表说明。
(5)对捐建的临时建筑或设施不予确认。对一次性或短期使用的捐赠款物,如捐赠赞助某次龙舟赛、排球赛、文艺联欢会及赞助校服、戏服、乐器等,不予确认。
2.确认范围。
(1)以单个项目捐赠总金额(含捐赠物折款,下同)3万元港币作为确认起点。
(2)捐赠金额占项目总投资额(政府无偿划拨或受赠单位原有用地的地价不计入项目总投资额)25%以上的项目。
(3)捐赠金额虽达不到总投资的25%,但已用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名义或团体名称命名,并已报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3.确认的程序。
由受赠单位填写《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呈批表》,持有效证明,如捐赠书、收款收据复印件、捐赠批文等(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须附受赠单位关于捐赠项目及接受捐赠情况的书面报告),向项目所在地的镇或街道办事处侨务部门呈报,镇或街道办事处侨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区侨务局办公室呈报,区侨务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受赠单位颁发《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确认书》。
4.要求。
(1)对华侨、港澳同胞捐赠金额的认定,既可以认定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家族)、侨团在单个项目中的捐赠金额,也可以认定其在本辖区内的捐赠总额。根据普查登记的结果和档案资料,由镇或街道办事处侨务部门实行登记造册,形成历史资料。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项目所在区侨务局办公室呈报,由区侨务局审核后颁发。
(2)确认工作要与设立标牌、签订责任书同时进行。凡确认为侨捐项目的,由区侨务局办公室按要求统一编号,录入电子档案资料库,并设立标牌。受赠单位要与所在区侨务部门签订责任书。标牌、责任书由省侨办统一制作。各区可择机举行颁发《捐赠证书》和挂牌仪式。
(五)验收(2007年7月—9月)。按照省侨办制定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检查验收细则,由区政府牵头,区侨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市侨务局分别组织对各区侨捐项目监管工作进行验收,市接受省侨办检查验收。
四、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镇(街道办)要在做好侨捐项目普查确认工作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以制度规范侨捐项目管理行为,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机制。
(一)改变用途报批制度。侨捐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作为国有或集体资产进行转让或抵押,不得改变侨捐项目的公益事业用途。因城乡规划或体制改革等原因确需改变用途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提出处理方案,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对闲置或已改变用途的侨捐项目,由受赠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及维修,项目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公益事业。
(二)受赠单位问责制度。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按照
《办法》第四条关于“华侨捐赠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实行受赠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的规定,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全面责任,并与所在区侨务部门签订《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兴办公益事业项目管理责任书》,受赠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为一方,侨务部门为另一方。在规划建设时,受赠单位应就项目建设的有关问题主动向捐赠人和侨务部门汇报,征求意见;项目建成使用后,应建立管理、使用、维修制度。侨务部门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的受赠单位,应协同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捐资产造成重大捐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受赠单位与捐赠者联系制度。各受赠单位要按照省侨办的要求,建立与捐赠者的联系制度,加强联系,主动与捐赠者沟通情况。
(四)审核备案制度。受赠单位应将捐款造册登记,并在接受捐赠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所在区的侨务局备案。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向所在区侨务局申报确认。对因特殊情况拟调整、报废的项目(包括物资、设备),须经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提出意见,责任单位书面向捐赠人或主要捐赠人通报情况并报区侨务局审核和备案后方可予以调整或注销登记。对捐赠的基金,每年使用情况要予以公布。
(五)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全市侨捐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侨捐项目管理数据化和网络化。各区对本辖区接受侨捐款物情况进行统计,对侨捐项目要规范编号,即时输入侨捐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要及时收集分析侨捐动态和捐赠资产的使用情况,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
(六)年度检查制度。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的检查,定期向侨务部门汇报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情况。各级侨务部门每年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管理混乱,存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受赠单位,侨务部门要协同其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必要时提请审计部门审计,严重的提交司法部门查处。
(七)公示制度。各区要将侨捐项目的有关管理、使用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受赠单位应定期对侨捐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既要向捐赠人通报,同时又要报告当地侨务部门,接受监督。
五、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建立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分管侨务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并要建立专责工作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配置建立电子工作平台所必须的设备。市政府成立由陈洪辉副市长任组长,李英副秘书长、市侨务局颜洪局长、市侨务局李清副局长任副组长的侨捐项目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高新区、珠海保税区、高栏港经济区、横琴开发区、大学园区工委会及市财政局、侨务局、教育局、卫生局、体育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科技局、旅游局、农业局、妇联、红十字会各派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侨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级侨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
《办法》,建立侨捐项目监管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省、市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侨捐项目普查、确认和监管工作。
(二)整合力量,加强协调。各区侨务局要协调和整合“五侨”力量,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侨捐项目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特别是教育、卫生、体育、民政、文化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协同做好侨捐项目监管工作。同时,各区侨务局要通过对侨捐项目的普查确认,在摸清本辖区内侨捐项目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侨捐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切实维护捐赠人和侨捐项目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经验,促进工作。各区要在学习借鉴先行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在条件较成熟、工作基础较好的镇或街道办建立示范点,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发挥其带动作用,促进我市捐赠确认和监管工作全面开展。同时,各级侨务部门可对开展侨捐项目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积极、监管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