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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
川劳险〔1993〕95号
泸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如何执行婚丧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复文如下,请按此执行。

一、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职工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四、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以上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起执行。





四川省劳动厅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3/6/7/85a556f4edcf40b1b578cd3c2e4eb64b.shtml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