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5〕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8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的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通过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采取拍卖、电子竞价、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市级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行政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集中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五条 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接受市财政局委托具体承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业务,其业务运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资产集中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物尽其用,满足使用年限;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七条 下列资产应集中处置: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但以下资产除外: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资产,有毒、放射性等资产,军用、警用等专用设备,其他有特殊管理要求或不适宜集中处置的资产,由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经批准报废的机动车辆,由单位送机动车回收公司回收;
(三)经批准捐赠或调拨的资产,由单位直接送交有关部门。
第八条 需集中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九条 资产集中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资产集中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
资产集中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集中处置内部管理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和国家秘密外,应当实行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程序,按照《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 徐政规〔2015〕1号)和《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规〔2011〕14号)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经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由资产占有方对资产进行清点,提供相关资料并向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提出移交申请,填写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移交清单;
闲置(超标)的机动车辆,市级行政单位需先行将车辆违章处理完毕,提供发票复印件等能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填写车辆情况说明。移交车辆时需随车移交车钥匙以及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凭证、车辆保险单等原件材料。
市级行政单位应在市财政局审批通过之日起,30日内完成资产移交工作。处置资产的账务调整,根据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处置结果及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组织对批准处置后移交资产进行核实、接收和保管,同时出具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接收清单;
以下资产由移交单位原地自行保管,仅作清单移交:
(一)需要专业技术人员拆除及不便移动的设备(如中央空调、电梯等);
(二)处置数量较多,且单位有集中堆放场所的资产;
(三)因特殊原因,资产报废后,单位暂时仍需使用的资产。
暂时仍需使用的报废资产,其移交期限由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和市级行政单位另行约定。其他清单移交的资产,其实物由市级行政单位自行保管,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集中处置时,市级行政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处置资产的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资产集中处置收益由市政府公物仓管理中心统一上缴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收入专户。
第十七条 资产集中处置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九条 列为行政编制并接受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