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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文旅规〔2020〕1号


江北新区宣传部、各区文化和旅游局、中山陵园管理局、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

现将《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8月26日



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明确保护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 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

三、本办法规定的南京市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南京市域范 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 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 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 可移动文物”)。

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在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遴选出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对 文物普查、调查或考古新发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 值的可直接确定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市政府核定公布。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由所辖区区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江北新区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并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四、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依照国务院批 准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并 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一)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物普查或调查, 并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普查、调查的文物资源点予以认定。

(二)对考古新发现的文物资源点,应及时开展价值评 估,组织专家论证,明确保护要求。对具有较高价值的考古 新发现文物资源点,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三)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所有权人申请不可移动文 物认定的,应当向所辖区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有效身份

及产权信息。区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受 理,做好档案保存,并告知申请人不可移动文物认定过程中 的文物保护责任。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益性申请认定不可移动 文物的,应当向所辖区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 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区级文物 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公众、产权单位、 管理单位、所有人意见并做出决定予以答复。

(五)区级文物行政部门认定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开展 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做出书面决定。

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及时对已认定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公布。

五、市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市级规划资源行政部门,开 展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批准公布;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本体保护线由区级文物行政 部门会同同级规划资源行政部门划定公布,并报市级文物、规划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既有道路出新、既有地下管线日常维护管养、环境绿化养护、水表出户、非文物建筑及构筑物外立面出新等日常维护管养工程应报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七、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量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对文 物保护单位应当尽量实施原址保护。涉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本体保护线的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得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一般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事先征得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需要拆除的,应当事先征得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迁移和拆除前,应经市名城委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名城委审议同意。

八、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并按批准的修缮方案执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应当报所辖区区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修缮、保养。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管理使用单位不具备修 绪能力的,政府财政应当给予帮助。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实际管理人负责修缮、 保养。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 力的,所辖区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同时区级文物行 政部门与所有人签订修缮协议。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 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 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九、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应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 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 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各区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各区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

十、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对本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 受属地监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要明确使用单位,履行保护责任和义务。其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责任人,并设立保护管理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排专人(文保员)具体做好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为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 负有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无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非国 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级文物行政

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十一、充分认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对提高国民素质 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区文物 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 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适度利用 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十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功能应综合考虑文物价值、 保存状况、重要性、敏感度、社会影响力以及使用现状等确 定。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功能调整或改变,应进行可行性评估, 客观分析影响,提升开放使用的社会效益。调整或改变功能 应符合法定程序,并向社会公示。

十三、文物建筑开放应体现公益性和社会性导向,鼓励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工作,成立志愿者队伍,提供义 务讲解和免费服务。各利益相关方应可通过签订合同、协议 等方式确保各方合法权益。用于经营性的开放使用活动收益 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文物建筑的曰常保养维护。

十四、各区在执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可参 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细则。

十五、本办法由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2020 年10月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来源: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