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自府办发〔2020〕24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6月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自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自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
四川省消防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推进消防安全清单制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二章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根据火灾防控需要,适时研究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 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推动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乡镇政府消防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政府班子成员分管消防工作,明确内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三)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应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八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各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部门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制定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逃生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四)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体育类场馆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加强对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行为受限或认知不足群体的消防安全帮扶指导。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依法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明确消防站用地,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依法认定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消防违法行为,移交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内河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游民宿、星级农家乐等单位(场所)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监督管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公益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九)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工作。
(十)应急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
(十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助行业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十三)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的工程建设过程中消防违法行为案件;负责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移交的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粮食仓储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三)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支持开展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四)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自贡监狱负责监狱所属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八)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九)退役军人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军供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二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二)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电力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加强安全用电宣传,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用气宣传。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六)气象、水务、应急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逐级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及其职责,制定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联动测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发现损坏、缺失等现象应立即整改,保障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灭火器、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加强用电设备及其线路、燃气管线、遗留火种等管理,降低火灾风险。
(六)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七)按规定和频次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消防控制室应保持不少于两名具有消防职业资格的值班人员二十四小时不间断值班,并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
(九)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和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开展经常性训练演练,提高火灾扑救能力。
(十)按要求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培训能力,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报告火警,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开展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应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二)积极利用新产品、新技术,以及信息化手段开展火灾预防工作,提高火灾预防成效。
(十三)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相对固定,具备承担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二)建立并坚持自主评估火灾风险、自主检查消防安全、自主整改火灾隐患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责任,完善“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制度。
(三)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四)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特别规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十八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一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自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0-06-17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做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极大地推动了新时代消防事业的发展。2019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贡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大力关心支持消防工作,采取有力举措,保持火灾形势相对稳定,但消防安全责任不明晰、落实不到位、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滞后、消防站点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还普遍存在,影响制约着我市消防安全的发展。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不断压实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解决消防工作中的瓶颈性问题。
二、起草过程
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18年成立起草小组,先后深入各县(区)、相关行业部门、社会单位调查研究,提前谋划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因消防体制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根据改革后部门的职能职责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并征求县(区)、相关行业部门、社会单位的意见,形成了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自贡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共6章,23条。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指导原则、责任体系以及政府统一主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等,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工作网络指明了方向。
第二章是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将省、市(州)、县(市、区)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以清单形式明确明晰。
第三章是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法定职责明确了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要求,以“点对点”的方式对教育、公安、民政等14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发改、经信、科技等10个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以及银行保险、电力、燃气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行业部门(单位)消防工作职责进行了明晰。
第四章是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责任进行了强调。同时对物业企业、行业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职责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是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对责任追究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突出政府、行业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免责条款,进一步激发工作动力。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了文件施行要求。
解读机构:自贡市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电话:0813—8117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