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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发改价格〔2017〕219号


福州市自来水公司、福州胜科水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和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对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本通知所指我市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福州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

二、计费周期:以月用水量为计费周期。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非居民用水(不包括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户月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15%;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3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8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50%。

2、对经市经信委认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或单位用水实行更高累进加价政策,具体超定额累进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内(含10%)部分,加价20%;月用水量超定额10%以上至20%(含20%)部分,加价45%;月用水量超定额20%以上至30%(含30%)部分,加价100%;月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部分,加价180%。

三、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由市城乡建委依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按照“满足正常用水需求、促进节约、淘汰落后”的原则确定。

四、资金用途: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福州市城乡建委     

                           2017年11月29日
来源: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