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4年9月30日
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监督检查)行为,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根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
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11号令、《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6号令、《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每年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项目进行归类、汇总,筛选重点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专职监督机构负责对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重大事项的专项检查。
第二章 监督的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是:
(一)有关专项资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专项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行业规范;
(三)项目评审立项文件、年度计划批复(备案)文件、调整变更和终止批复(备案)文件、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资金拨付文件等。
第八条 对财政部门内部专项资金管理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执行专项资金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二)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是否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无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二)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三)项目单位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账核算、按规定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四)项目单位是否严格按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滞留、改变资金用途;擅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是否经过批准;
(五)项目的概(预)算、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
(六)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是否进行政府采购,并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公开招投标;
(七)有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浪费;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坚持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相结合,建立覆盖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机制。
第十一条 日常监督是由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通过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进行的日常管理、审核和监督。
专项检查是根据专项资金管理需要,由财政部门派出的检查小组运用实地调查、核查会计资料等方式,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组成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组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加强对所聘机构和人员的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组实施检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检查组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会计账簿、抽查项目工程、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对照检查的方法,核对资金支出与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项目工程规划设计与实际完成情况、项目工程数量与质量情况,核对审计机关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检查组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将监督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名称及具体检查事项名称;
(二)情况摘要,即与检查结论或被监督检查人违规违纪行为有关事项摘录;
(三)附件的主要内容及页数;
(四)被检查人签署意见并签名;
(五)检查组编制人、复核人签名及日期。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工作底稿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召集会议与被检查人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监督检查情况告知书,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如被检查人提出异议,检查组应当进一步核查、取证,逐项进行认定,形成书面认定意见,明确是否采纳其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监督检查情况告知书、被检查人书面意见或说明等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归纳、整理、核对的基础上,起草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人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与评价、内部控制运行等基本情况及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认定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被检查人应当按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进行整改,并在限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整改落实情况。财政部门业务管理机构根据整改落实报告进行回访监督,确保整改到位,并将专项检查结果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结合单位检查及整改情况,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追缴专项资金;可结合违规情况,相应核减以后年度被查单位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
第二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人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失信、失范行为之一,在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的基础上纳入信用负面清单,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以后年度申报所有的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予以限制。
(一)虚报项目投资额、贷款额、担保额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二)伪造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粉饰会计报表并直接影响专项资金分配决策的;
(三)伪造、篡改相关合同文本、资金到账证明、单位资质文件以及虚报企业规模、技术工艺等指标,使之达到项目申报条件的;
(四)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期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财政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七)其他骗取、冒领以及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人应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及项目的概(预)算、招投标资料、项目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除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外,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人员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
(四)报复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