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的通知
榕房[2014]65号
各县(市)住建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
今年以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因素的影响,我市二手房市场成交较为低迷,观望气氛浓厚,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不景气,从业人员流动性加大,个别经纪机构出现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不规范行为。针对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依法规范经营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根据国家住建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依法规范经营,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依法申办机构备案。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依法申办机构备案登记。
(二)强化从业人员培训。面对当前市场低迷、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状况,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内部人员管理,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和福建省级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考试,积极组织新入行的工作人员参加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的上岗证培训和考试。同时,要做好企业内部的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三)规范完善二手房买卖合同。积极应对今年以来的二手房贷款条件要求高、审批时间长、放款难度大等情况,从二手房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出发,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波动等风险,进一步完善二手房买卖合同条款,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约定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从合同条款的源头上避免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
(四)依法依规做好资金监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监管交易资金的,交易资金必须进入专项资金监管账户,不得将交易资金存入企业账户、法人个人账户等非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合同中注明专用资金监管账户账号。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依法经过资金支付方和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不得擅自划转交易资金,禁止非法挪用交易资金。
(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交易信息。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供合法合规的咨询服务,为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不得通过阻止买卖双方见面的方式隐瞒交易信息、隐瞒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得通过操纵交易价格牟取不当利益,不得通过隐瞒交易税费等规定的方式非法谋利,不得因交易双方当事人信息不对称而损害另一方权益等。
二、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
针对当前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形势,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发动全行业行动起来,倡导行业依法规范、严格自律,练好内功、提高服务水平,迎接市场低迷的挑战和考验。同时,做好从业人员上岗证培训考试等相关工作。多听取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发挥好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各县(市)住建局要加强对中介市场的监管
各县(市)住建局要根据《福建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办法》(省政府第137令)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查处无证上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闽建稽函〔2014〕41号)精神,按照我局《关于开展我市房地产市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的通知》(榕房〔2014〕61号)的要求,重点查处房地产中介市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要依法严厉查处。
我局热诚欢迎广大市民参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经营的监督,呼吁广大业主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要选择正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房产中介业务。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办理房产中介业务前要认真查检其是否具备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件。在进行资金支付时,如需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管,交易资金应当进入该机构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也可以将交易资金存入交易双方或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三方设立的监管账户,并约定监管内容,确保交易资金安全。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