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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保险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二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现就我省银行保险业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有关汇总纳税规定补充明确如下:
一、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分支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管理。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继续维持省级汇总纳税模式。
在成都市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暂由省分行(公司)汇总纳税;在其他市(州)未设立市(州)分行(公司)的,可指定一家县(区)支行(公司)汇总纳税。
二、需要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由其市(州)分行(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制《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附件1)和《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情况表》(附件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后,逐级上报至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批准。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应当在申请中注明各分行、支行(公司)原营业税款实际入库地,以及营业税汇总申报情况。
三、实行市(州)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业纳税人税款分配方式以及发票管理、机构增减变更等事项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14〕20号)以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四川省银行保险业纳税人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表
2. 四川省银行保险业汇总纳税支行(公司)基本
情况表
3.政策解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