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购买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和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厦国土房〔2018〕3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2022年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资源规划〔2022〕415号)规定,保留。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解决单位公有住房出售的遗留问题,满足单位职工的购房意愿,经研究,现就单位职工于2000年1月1日之前分配的公有住房的购买以及公有住房产权登记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购买公有住房
(一)职工过世,原分配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由子女或配偶承租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可按房改政策申请购买。
(二)职工丧偶,同住的子女未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经产权单位同意,可同承租人按房改政策共同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三)职工因离职、调动及企业改制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经原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可按房改政策申请购买原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
(四)单位住房调整将公有住房分配给非本单位职工承租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可按房改政策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五)2000年1月1日之前已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单位公有住房因旧城改造被拆迁,补偿的安置房仍由职工承租,产权登记在单位名下的,经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可按房改政策申请购买安置房。
(六)单位间合作建房,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单位名下,单位职工(承租人)要求购房的,若双方单位均同意出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产权单位直接按房改政策出售给承租人,售房款存入产权单位住房基金账户内;若产权单位不同意直接出售给另单位职工(承租人)的,待办理房屋产权更正后,经产权单位同意,承租人可按房改政策申请购买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办证
(一)对公有住房项目存在:①批建手续不完整;②实际建成后部分与规划批准指标、内容不一致;③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④建设项目欠缴配套费、增容地价问题。同意按公有住房项目土地房屋现状进行地籍调查和房产测绘,并参照“厦府办[2002]169号”文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2]169号)。其中关于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问题,同意此类公有住房可由单位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办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为可安全使用的房屋,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受理登记手续。”
(二)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等原因,造成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批建手续不齐全,或无法提交批建手续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该公有住房的建造主体和建造事实的文书,依照确认的主体作为权利主体申请项目首次登记。
(三)单位间未经批准以合作或集资形式建成的公有住房,由取得批建手续的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书,依确认的文书由合作单位共同作为权利主体申请项目首次登记。确认文书应包括合作或集资的事实和公有住房建成后的具体合作分成明细情况。
附件:《
厦门市城镇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2018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