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贵安新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9-11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统一贵安新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11号
),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对贵安新区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行业)统一执行以下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行 业 附征率
工 业 1%
商 业 1%
交通运输业 1.5%
娱乐业 3%
服务业 2%
采掘业 3%
建筑安装业 2%
文化体育业 1%
其他行业 2%
请贵安新区地方税务局认真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