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财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促进全市财政部门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全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自2022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政府采购执法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部门(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据本办法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先行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再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根据裁量情节,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档次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裁量情节,即可确定为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符合多个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在该档次的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处罚。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合理、规范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照平均金额处罚。
禁止供应商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为一定幅度的年限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年限与最低年限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照平均年限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该期限延长至5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一)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防疫、抢险、救灾等项目中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三)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财政部门的询问、约谈的;
(四)在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资料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在政府采购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三)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法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条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制订了应对措施,政府采购参加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二)在共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1年内已经因同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被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相同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见附件】
《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深圳市财政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12-20
为了规范和正确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政府采购执法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参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
采购条例》)和《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深圳市财政局印发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为更好理解和落实《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实施办法》?
《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自2013年实施以来,建立了以采购金额为行政处罚裁量依据的裁量制度,在严惩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规范统一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政策调整和形势转变,该制度积弊也逐渐显现。
2022年3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审议,《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不再执行,迫切需要相对统一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填补相应制度空白,以确保执法依据的顺畅衔接。因此,制定《实施办法》既是必要,也是迫切的。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实施办法》主要以《行政处罚法》《
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
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等规定为依据,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同时参考了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系统的裁量规则和各地财政行政处罚裁量规定起草。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是以
《采购条例》为纲,借鉴了其他地方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深圳政府采购执法工作实际起草。
三、《实施办法》及附件《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
(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实施办法》共18条,在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实施办法》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法律含义、基本原则、衔接机制、实施日期等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统一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第四条规定“分两步”的做法:第一步,依据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实并对照《裁量权基准》确定行为的裁量档次(I档、Ⅱ档、Ⅲ档);第二步,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二,明确裁量档次重合的处理原则。第五条规定,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裁量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
第三,从严规范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不同情形;基于对部分恶劣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强监管的需要,进一步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
第四,梳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第十条系统梳理了应当减轻或者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分别明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
第五,完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适用机制。鉴于《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我局借鉴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系统和部分地市财政部门的裁量做法,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名词解释和适用机制。
第六,明确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冲突的处理原则。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从重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二)附件《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
附件《裁量权基准》是针对
《采购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9项违法行为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8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7项,以表格形式呈现,载明了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裁量情节、处罚标准等内容。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兼顾标准明确、合理可行的目标,附件《裁量权基准》按照以下思路起草:
第一,不再以采购金额为单一裁量依据,仅针对特定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严重违法程度才将采购金额补充作为裁量情节之一。
第二,将“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作为轻微违法的主要裁量情节,对初次违法从轻处罚,符合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
第三,将“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作为一般违法的主要裁量情节。
第四,按照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设定不同的裁量情节。
第五,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有针对性地设定裁量情节,例如参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作为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之一。
此外,附件《裁量权基准》还对裁量情节的文义和适用进行注释,确保规范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