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16〕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洋浦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先行试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销售住房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优惠,个人购买住房享受契税等税收优惠,应按规定提供减免税备案资料。

  二、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以下资料判断其交易标的物是否为住房:(一)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不包括个人自建住房)的,房产(总)证中登记的房产性质属于住宅种类(包括别墅、高级公寓),为“住房”;房产性质登记不明确或属于混合用途的,不属于“住房”。(二)个人销售或购买自建住房,土地使用权证用地类型登记为住宅用地或商住两用,且房产证登记的房产性质为住宅种类的,为“住房”;土地用途、房产性质登记不一致或房产性质登记为混合用途的,不属于“住房”。(三)实行土地使用权证与房产证两证合一登记的地区,是否属于“住房”以土地房屋权证中登记的土地用途为准,即土地用途登记为住宅用地的,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商住用地或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且房屋类型登记为住宅种类的,为“住房”;土地用途登记为其他类型用地的,不属于“住房”。(四)对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房屋权证中没有注明房产类型(设计用途)和土地用途的,以主管土地或房屋性质(用途)认定的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或证明为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转让住房,不得减免税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协作,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个人转让住房的税收管理。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征管中住房认定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9〕45号)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认定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地税函〔2009〕112号)同时停止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