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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杭政函〔2023〕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人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比不得超过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公布的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另行公布)。

四、除林地和未利用地外,对相同区片内被征土地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对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所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计算。

五、全市征地区片分为一级至九级。其中,一级至四级征地区片的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范围内非撤村建居村(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除外)以及申请采取货币安置的撤村建居村,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其他情形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

七、被征地人员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新)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相关资金的筹集方式。

八、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本辖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情况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各地促进被征地人员就业工作;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管理。

十、2023年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本通知执行,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单位:万元/亩

区片等级

补偿标准

包含区域

各类土地(不含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林地和

未利用地

补偿标准

开发性

安置标准

货币

安置标准

一级区片

23

29

按不低于区片补偿标准的60%计算

上城区西南片(南星街道复兴路以西区片除外),拱墅区南片,西湖区东片

二级区片

20

25.5

上城区东南片、南星街道复兴路以西区片,拱墅区西北片,西湖区三墩至蒋村区片、九溪区片,钱塘(新)区金沙湖东片

三级区片

17

22

上城区东北片,拱墅区东北片,西湖区中片,滨江区北片,钱塘(新)区下沙南片

四级区片

14

18.5

西湖区北片、南片,滨江区南片,萧山区西北片,余杭区未来科技城区片、良渚街道南片,临平区主城区

五级区片

12

钱塘(新)区大江东片,萧山区西南片、东片,余杭区中片、东片、南片,临平区主城区以外片区,富阳区主城区、新登镇中心区域

六级区片

10

萧山区、余杭区四级、五级区片以外区域,富阳区主城区外围,临安区主城区,桐庐县主城区,建德市主城区

七级区片

8

富阳区西片、南片,临安区主城区外围及昌化镇、於潜镇中心区域,桐庐县主城区外围及瑶琳镇、分水镇中心区域,建德市主城区外围

八级区片

6

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除六、七级区片以外的区域,淳安县千岛湖镇

九级区片

4.8

淳安县除千岛湖镇以外的区域

备注: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范围以《杭州市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05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区片综合地价至少每三年需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我市于2020年7月30日发布《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并于8月29日实施,实施至今已三年,2023年度需要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继续坚持全市征地区片一体化。坚持“全市统筹、一套标准”的定位,全市共划分为9个区片等级,实现了不同等级区片间的有序衔接,进一步推动全市统筹融合。鉴于我市2021年江干、下城等行政区划进行了合并,为保持政策适用范围的准确性和连续性,《通知》按现行的行政区划对有关区片名称进行调整,对应的区片等级保持不变。

(二)继续维持征地区片标准。根据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要求,结合调查测算报告及开展的专题调研、征求意见等实际情况,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采取重新公布的方式未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确保前后政策平稳衔接。

(三)继续保持原有资金分配比例及地类标准。根据浙自然资规〔2023〕12号文件有关要求,继续保持原有土地补偿费占比原则不得超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40%,安置补助费不高于6万元/人,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员参保或重新安置生产生活的补助;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四)妥善衔接社会保障政策。明确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上的农村村民数量乘以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计算。被征地人员应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四、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

五、实施时间

2023年8月29日至2026年8月28日杭州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本通知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政策咨询电话:85254382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