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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纳的通知

自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纳的通知

各区(含高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 国办发〔2016〕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自府办发〔2016〕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以及《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委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纳规定
(一)缴纳对象
凡在我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缴纳人”),均以项目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缴纳标准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详见差异化规定)。
(三)缴纳方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方式为现金、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等四种,可按规定选择一种缴纳或多种方式组合缴纳。现金缴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定的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各类保函(含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缴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备存。
二、退还规定
(一)现场公示
实行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施工企业须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管科开具《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表》,并在施工现场张贴20天。
(二)及时退还
公示期间,项目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行为,或未接到相应的投诉举报,在接到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的退保申请后,我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或保函。
三、差异化规定
(一)缴纳标准差异化
1.免缴情形
(1)连续3年(含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发包的工程未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2)连续3年(含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本市建筑施工企业。
(3)建设业主为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2.减缴情形
(1)建设业主为本市国有企业、政府性平台公司的,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
(2)注册地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缴纳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的3%。
(3)合同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工程,缴纳标准各为工程合同价款的2%。
3. 除上述1、2款规定外,缴纳标准均各为工程合同价款的5%。
(二)缴纳方式差异化
除以下情形实行足额现金缴纳外,缴纳人可选择任意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缴纳。
1.合同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额工程。
2.近2年因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四川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被住建厅列入重点监督复查对象的。
3.近2年因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被四川之外的其他省、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4.缴纳人在本市开发或承建的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年内累计发生3次以上集访(5人及以上),或其中一个项目自开工以来累计发生2次以上集访,主管部门通知后,缴纳人不积极到场解决或解决不彻底的。
(三)其他情形
缴纳人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专户管理,或未按规定进行民工工资支付公示,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的,新开工项目须缴纳不低于民工工资总额30%的现金。
四、加强诚信建设
区县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拖欠工资台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要将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责任主体,降低信用等级,并对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招投标等进行限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通过人社部门列入“黑名单”,并依法推送,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五、自2月1日起,我市新开工项目一律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自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15日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