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10〕52号 2010年4月4日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 3 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根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
》及《
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现将
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采、利用地下热水征收
资源税问题
目前不少地方陆续出现天然温泉浴场,按照川地税函发[1997]370号文对矿泉水的解释(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对开采利用地下热水按照每吨定额征收
资源税3元。
二、关于利用废矿产品征收
资源税问题
一些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页岩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着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原则,按规定应征收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