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办函〔2023〕86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分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与组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开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教育、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税务、工会、残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街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申请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有条件的区可以按程序将审核确认权下放至镇街,区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依托广东省民政厅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教育、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服刑人员监管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为民政部门查询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核查共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各区(功能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之日前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不得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收入的60%。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按照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记入家庭收入。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以下收入予以豁免:

  (一)对法定抚养人达到60周岁以上或退休,有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家庭,豁免法定抚养人个人收入中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

  (二)对用退休金维持生活的家庭,退休人员个人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80%的金额予以豁免。

  (三)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的残疾人,其个人收入按当地低保标准100%的金额予以豁免。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按就业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予以豁免。

  第十二条  在计算家庭人均收入时,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未就业或已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的,按照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下列人员除外:

  (一)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二)单亲家庭中需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三)在怀孕、哺乳或照顾未满2周岁婴儿期间,妇女1人;

  (四)就读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第十四条  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总额,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临时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或医保结算单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境内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在扣除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五)区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本市24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办公用房等];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总计不超过1辆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名下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还拥有泥砖房或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但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可以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在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致使无法对其经济状况依法进行全面信息核对的家庭;

  (三)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四)人均收入或财产超过规定标准的家庭。

第三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市或本省任一镇街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街查询核对。

  第十八条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街,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第十九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认定标准的,镇街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街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原则上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镇街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

  每组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镇街可以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的镇街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镇街应当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镇街。

  第二十一条  镇街应当在出具或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镇街公共服务大厅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街应当组织开展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居民代表等组成。

  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通过的,由镇街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评议未通过的,镇街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根据复核情况重新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民主评议结果应当安排在村(居)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镇街公共服务大厅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在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镇街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估材料和初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村(居)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镇街公共服务大厅以及区政府门户网站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镇街申报。镇街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关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的对象,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镇街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或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二十六条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的工作人员和村(居)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镇街应当备注在册。

  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居)成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本市规定的重特大疾病患者),一级、二级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及非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十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允许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相应比例予以救助;

  (四)其他救助具体按照我市医疗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学生资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各阶段的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资助。对在学前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3岁至6岁),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阶段资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全面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三)高中教育阶段资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免学费;

  (四)高等教育资助。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给予国家助学金,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资助等教育资助;

  (五)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压实义务教育控辍保学联控联保责任,保障具备学习条件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

  第三十条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可予以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按其公租房保障类别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二)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实施改造。

  第三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各区(功能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三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下列养老服务:

  (一)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饭堂等服务机构的相关服务;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以申请养老服务补贴,并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开展司法救助,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五条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帮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民政部门以及镇街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镇街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区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进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率不低于10%,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八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四十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予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由区民政部门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司法局 珠海市财政局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低收入家庭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民〔2021〕51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 2023-07-14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构建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切实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市民政局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12号)、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珠委办字〔2023〕5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各部门现行政策,制定了《珠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3.《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

  5.《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办发〔2021〕12号)

  6.《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粤府办〔2022〕3号)

  7.《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

  8.《珠海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珠府〔2021〕77号文)

  9.《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珠委办字〔2023〕5号)

  三、起草内容说明

  目前,我市在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和法律领域均为困难群众设立了相关社会救助政策。本次《市实施细则》是在《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基础上,融合了我市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已有政策和未来需求,完成了细则的编写。

  《市实施细则》包括6章42个条文。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救助措施、监督管理责任等内容。主要包括五个内容:

  (一)搭建基本框架。第1至6条搭建具体框架,明确了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运行机制。具体包括适用范围,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区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共享机制和帮扶措施。

  (二)明确认定条件。第7至16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的3个条件,对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和核对标准有细化规定。具体包括了确定方式、认定条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与财产的范围,以及不予认定情形。

  (三)明确了审核确认程序。第17至26条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入户核查、公示等审核确认程序和动态管理,均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相关程序制订,与现有制度有效衔接并方便基层操作。此外,还打通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动态管理的通道,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四)明确了救助措施。第27至35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享受的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形成政策合力。具体包括了单人纳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养老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等内容。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内容。第36至40条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审核确认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具体包括群众和社会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的核查职责,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骗取救助的处罚措施。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