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管理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9〕14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以票控税,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
发票管理办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陕西省地税系统
发票管理工作规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
发票管理办法》、《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冠名发票印制管理办法》六项
发票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
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范围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其他发票的式样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全省发票的式样按照《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样本》规定的式样执行。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用途、联式、用纸、墨色、字轨号码、字体及其型号、印制位置实行全省统一。
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其他发票的换版、票面、使用方式、变更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公告。
第四条 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包括普通机打发票、税控发票和网络在线发票)、定额发票(包括普通定额发票和有奖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信息化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税控发票和网络在线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印制。其他发票由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印制计划,经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印制。
第七条 印制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采购和发售。
第八条 发票防伪措施按照“低成本、易识别”的原则设置,包括税务机关内部防伪和公众防伪。
第九条 发票应当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进行印制。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十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统一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印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所要求的数量、规格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十一条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进行。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
发票管理规定的印制企业,地税机关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十二条 因经济业务的特殊需要,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或者使用本单位特殊设计的发票式样,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票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签注具体意见后逐级上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在全省范围内需使用全行业统一管理的发票,可由其主管地税机关签注具体意见后逐级上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提出领购发票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版别、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陕西省发票领购薄》,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第十四条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陕西省发票领购薄》核准领购的发票种类、数量及规定的购票方式,填制《发票领购申请表》,提供已使用过的发票存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的除外),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
《发票领购申请表》应按月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一个月使用量范围内;对财务核算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的使用量;对定期定额户一般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第十六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领购发票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逐级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事宜,按企业冠名发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领购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要求其现场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使用量较大,且不适宜手工盖章的,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以上地税机关申请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
第十八条 临时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在我省范围内临时跨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凭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经营地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十九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凭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经营地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地税机关应按规定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地税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专户存储。
第二十条 发票领购实行验旧购新或者缴旧购新制度。具体领购方式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单位和个人的财务核算状况及管理工作需要按规定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在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同时,相应申请办理《陕西省发票领购薄》的变更手续;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按规定缴销发票和缴回《陕西省发票领购薄》。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第二十二条 提供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有权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特殊情况下,收款方有权向付款方取得发票。
收(付)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付(收)款方开具发票;对拒不开具发票的,付(收)款方可以向地税机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时开具发票;没有收(付)款的,应当在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不得开具发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不得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
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启用整本(份)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有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处理。
开具发票发生填写错误的,应将所有发票联次保存,在发票监制章处做剪口处理,并在发票所有联次注明“作废”字样。
第二十八条 发票仅限于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所在的县(市)辖区内开具,不得跨县(市)区域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县(市)区域开具的,必须报经市以上地税机关批准。
第二十九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因特殊情况不能领购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地税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第三十条 根据
发票管理的需要,县(市)以上地税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受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二)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开具、缴销发票的;
(三)具备安全保管发票的条件;
税务机关应与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代开发票合同,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发票的保管和缴销
第三十一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印制和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或者税控装置丢失、被盗、损毁的,应于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主管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丢失、被盗单位或个人应在7日内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丢失、被盗的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并声明作废。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或者发票防伪专用品时,应当将未使用的发票登记造册,送主管地税机关销毁。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歇业、停业、破产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地税机关在
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发票的印制和使用情况,检查税控装置使用情况;
(二)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情况;
(三)调出发票查验;
(四)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以及其他资料,包括发票电子存根数据、开票软件等;
(五)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六)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各级地税机关对负责管理的发票真伪进行鉴别。发票真伪鉴别由受理的地税机关负责;受理的地税机关鉴别有困难的,应提请发票监制的地税机关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发票,由当地地税机关鉴别。
第三十八条 地税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地税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地税机关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8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税普通
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
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发票印制企业的资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印制企业认定其印制发票资格,由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
未经省地方税务局认定,任何企业不得承印地税普通发票。
第三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备印制各种发票的设备和技术条件,具有票据印刷经验。
(三)具有印制发票的专门生产车间、专用仓库保管,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度、保密制度、质量检验监督制度和发票安全保管制度,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专人管理制度。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发票印制企业资格的认定。
(一)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资质由省地方税务局以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认定。提出申请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以下证件、资料:
1.申请印制发票企业的申请报告和《承印普通发票印制厂申请审批表》,报告应详细写明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
2.已经按规定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3.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特种行业证及复印件。
6.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省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程序对申请印制企业进行审查认定。
(四)认定后,对具备印制条件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在《承印普通发票印制厂申请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批准后向申请印制普通发票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
第五条 印制发票企业按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并按省地方税务局已批准的种类及数量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
第六条 印制发票企业应在其资质有效期内,按照
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税务机关的印制通知印制发票。
第七条 印制发票必须按照省地方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下达的《发票印制通知书》所载明的发票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和有关要求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第八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发票必须将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准确地套印在规定的发票版面的位置上,必须使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纸张、克度、油墨、版面进行印制,印制企业不得更改。
第九条 印制企业的印制车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指定专人、专机印制发票。
(二)印制车间必须有防热、防冷、保温设备,印制发票车间的温度、湿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印制车间必须具备安全、防盗、防火、防水的设施。
(四)印制车间必须建立印制发票岗位责任制度,对各机台或班组印制发票数量进行登记,对移送装订车间发票进行接交验收。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结后必须按以下规定装订发票:
(一)对印制车间移送的发票数量要进行清点查实登记,并按人或班组分发、登记,分清职责。
(二)发票各联按顺序号码整理装订,不得缺号、多号、重号,各联发票上下格线一致,不得错位。
(三)按规定的发票份数和装订线进行装订,不得多页、少页。
(四)装订车间将成品发票移交库房保管时,应与库房保管人员按规定办理接交、清点核实和签章手续。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一)发票印制企业应分级设置发票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按发票印制流程设立工序之间互检、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总检的发票质量检验程序,确保发票质量。
(二)发票质量检验程序:
印制发票的人员对印制的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再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登记造册,转至装订车间;
装订发票的班组或个人对已装订的成品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封底内页加盖个人印章,再交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在发票封底内页再次盖章,以落实责任;
由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后的成品发票,再经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人员复查检验合格后,移交库房保管。
印制企业对发票印制和装订过程中产生的次品、废品、废纸、边角料清点登记,由各车间质量检验人员清点登记,及时移送库房保管。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
(一)检查发票的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是否符合《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和要求;
(二)检查“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的位置和颜色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检查印制的发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检查每本发票的份数和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有无多号、缺号、重号、错号情况;
(五)检查印制发票批次和发票本数的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
(六)检查每本发票所有份数的联次顺序、颜色是否正确,上下联格线是否一致,有无错位;
(七)检查每本发票装订线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按以下规定保管和领发发票:
(一)必须有专用库房和确定专人保管发票。
(二)发票专用库房必须设有防盗、防火、防水、防霉、防鼠等安全设施,无安全设施的,不得作为发票专用库房。
(三)要设置发票保管账薄,发票出库、入库要填制出入库凭证,对出入库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详细查验核实并及时登记账薄。
(四)领购发票的单位必须持省、市地税机关开具的发票专用介绍信、《发票印制通知书》第三联或《冠名发票提取单》和《发票领购薄》,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领购发票。无发票专用介绍信或《发票印制通知书》第三联的,不得付给发票。
(五)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对领购发票单位所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应填写在《发票领购薄》上,并加盖印章和登记发票保管账簿。
(六)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专职保管人员,每月对所保管的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要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工作,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保证账物相符。
(七)发票次品、废品及废纸、边角料,必须报请批印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并监督销毁,未经批印税务机关查验批准,印制企业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印制发票企业必须建立发票保密制度。
(一)发票印制全过程要认真做好安全保密和保卫工作,发票的印制、装订、保管、运输应当与其它产品隔离。
(二)印制、装订发票的车间,发票防伪专用品库房,发票成品库房,非车间人员、保管人员未经主管厂长批准或监印人员的许可,任何人员不得进入。
(三)对印制发票的种类、式样、印版(包括电子版)、各联用纸和纸的克数、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相关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密,对泄密人员应坚决调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印制的发票各联及发票防伪专用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带出车间,如有违反,应参照前款严肃处理。
(五)要加强对印制、保管发票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对发票保密重要性的认识和法律意识,保证发票保密制的落实。
第十五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地方税务局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有关
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对全省发票印制企业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普通发票印制企业必须认真接受省地方税务局的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要的一切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作假。
(二)印制发票企业违反
发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省地方税务局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取消印制发票企业的准印资格;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8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税系统发票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地税普通
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强化地税机关
发票管理职能,规范地税系统内部
发票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
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监印和管理的各类发票以及发票工本费的管理,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以上地税机关必须明确
发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
发票管理人员。基层税源管理部门也应根据
发票管理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
发票管理人员,依法行使
发票管理职权。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印制和使用实施全程管理和监控。
发票管理系统包括发票的计划管理、调拨管理、开户管理、发售管理、缴销管理、核销管理、停供管理、印制有单位名称或单位自行设计的
发票管理、挂失管理和代开
发票管理。
第五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管理职责。
(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
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对下级地税机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全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管理工作;制定年度
发票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制定、实施全省
发票管理制度;组织发票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全省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检查下级地税机关
发票管理情况,抽查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开展
发票管理方面的社会调查;指导全省发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
发票管理系统的维护和优化工作。
(四)负责确定、设计和修订全省发票的种类、式样以及使用要求。
(五)负责《发票监制章》的统一制作和下发;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采购、发售和使用。
(六)负责指定全省发票印制企业,核发《发票准印证》;负责对印制发票的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对发票印制企业的制度建设、发票印制、安全防范、保密措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七)负责《陕西省发票领购薄》的设计、制作和发放工作。
(八)负责省印发票的计划汇总、调整、编制、印制和发放工作。编制《发票计划报告表》,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印制计划;根据发票印制企业填制的《承印发票完工入库单》进行入库验收,并做发票入库处理。对发票印制企业交货的发票,进行质量抽检,检查是否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数量、票样等要求进行印制,发票号码是否衔接,包装是否合格等;负责向市地方税务局发放发票的管理工作。
(九)负责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受理冠名发票的审批、监制和年审工作。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确定冠名发票式样,编制冠名发票代码和号码,制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
(十)负责省印未使用发票的核销、销毁工作。
(十一)处理
发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
(十二)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
发票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发票管理职责。
(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有关
发票管理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并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辖区内
发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
发票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制定、实施本市
发票管理制度;组织发票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全市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检查下级地税机关
发票管理情况,抽查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发票使用、管理情况,开展
发票管理方面的社会调查;指导、规范本市发票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按时汇总、上报本市《
发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表》。
(三)负责市印发票的计划汇总、调整、编制、上报、印制和发放工作以及省印发票的领购和发放工作。编制全市《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制作《发票印制通知书》,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印制计划;根据发票印制企业填制的《承印发票完工入库单》或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出库通知单》进行入库验收,并做发票入库处理。对发票印制企业按期交货的发票,进行质量抽检,检查是否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数量、票样等要求进行印制,发票号码是否衔接,包装是否合格等。
(四)负责冠名发票(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冠名发票除外)的审批、监制和年审工作。审核《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企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确定冠名发票式样,编制冠名发票代码和号码,制定《发票印制通知书》,下达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并按时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上报冠名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未使用发票的核销、销毁工作。上报本单位需要核销、销毁未使用发票的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负责完成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
发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区、市)地方税务局
发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
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并对基层税源管理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负责辖区内
发票管理工作。制定年度
发票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制定、实施本县(区)
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实施发票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发票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工作,处理发票违章案件;发票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按时汇总本县(区)《
发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表》;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缴销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发票的领购和发放管理工作。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发票使用计划。
(四)负责新开户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审批工作。
(五)上报本单位需要核销未使用发票的情况。
(六)负责发票工本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完成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
发票管理工作。
第八条 税务所(分局、科、办税服务厅)
发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
发票管理制度、规定和具体措施。
(二)负责辖区内
发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发票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发票日常检查工作,处理发票违章案件,配合稽查部门依法查处发票违法案件;发票档案资料的建立和管理工作;按时汇总本单位《
发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表》。负责审核发票开户登记、变更、注销工作;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缴销工作。
(三)编制《发票印制计划报告表》,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发票使用计划。负责本单位内部发票的领购管理工作。
(四)上报本单位需要核销、销毁未使用发票的情况。
(五)负责发票工本费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完成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
发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税务所(分局、科、办税服务厅)
发票管理人员(税收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实施、宣传
发票管理法规、制度和规定。
(二)负责发票领购、保管、发售以及存根联审核;收取发票工本费,整理
发票管理档案资料。
(三)负责初审发票领购申请报告,核发《发票领购薄》;负责征管业务系统中纳税人发票种类、数量、缴销方式的鉴定、变更;负责发票开户申请、变更发票、领购的审批、停歇业发票、停止供票、收缴发票的管理;负责向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发售、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薄》的管理。
(四)辅导、督导用票单位和个人学习发票的有关规章制度,检查购、用、存、缴情况,进行发票有关报表的汇总。
(五)对发票的日常管理中发现异常的,应报请查处发票违章案件。
(六)负责完成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其他
发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印制的成品发票由地税机关统一保管,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发票专用库房,保管发票。发票库房应有专人看管,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等安全保障设施。库房设立专柜或货架,设置有序。发票专用库房不得放置其他货物或易燃易爆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房。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要严格按照征管业务系统规程进行操作,禁止系统外领购、发售发票;发票发售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销售。在发售发票时,要审核领购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完备、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按规定的购票方式发售发票。对发售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应认真复核,当面点清,经确认无误方可提票,同时在《陕西省发票领购薄》上打印发售记录,并登记发票总账和分户账。
发票分户账簿应当应用征管业务系统,按年打印,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地税机关内部人员领购发票时,也应当使用《发票领购薄》,严格按照征管业务系统规程进行操作,相互登记发票总分类账和发票分户账,并经双方经办人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采用交旧购新、验旧购新购票方式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
发票管理人员应对已填开的发票存根联进行审查,并作记录,将发票填开信息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第十四条 为加强
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各级地税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制度。
地税机关收取保证金时,应出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不得挪用;保证金实行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由县(区、市)地税机关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地方税务局要对各县(区、市)税务局发票工本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发票工本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使用结余的发票工本费:
(一)用于弥补发票换版造成的损失和日常管理上的损失;
(二)用于发票保管设施的配备;
(三)用于发票日常的保管、运输、装卸等费用支出;
(四)发票鉴别、防伪设备的购置;
(五)用于其他与
发票管理相关的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对纳税人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主管地税机关应要求用票单位和个人提出缴销报告,并造册登记,经主管地税机关复审无误后,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做监销记录,建立监销档案。
对地税机关保存期满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薄,由上级地税机关进行监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发票管理人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调离
发票管理岗位或发票发售岗位前,应先将征管业务系统的发票领购、审批、缴销、发售等各流程处理完毕,缴回所有库存发票后再办理发票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健全发票核算制度,建立
发票管理的总账和分类、分户账,对发票的印制、入库、出库、领购、发售、缴销、核销等信息及时全面进行登记,严格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8日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发的《陕西省地税系统内部
发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确保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安全、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安全运作,提高
发票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普通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发票监制章和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等用于发票印制的专用物品,以及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专用品。
第三条 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制作,监制章的加密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各市地方税务局和各发票印制企业不得随意更改。严禁通过其他途径违规取得发票监制章。
全省发票防伪专用纸、防伪专用油墨实行严格的计划供应和定点管理,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采购和发售。
第四条 省地方税务局指定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制作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五条 发票印制企业领购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填写《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见附件),直接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或持各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的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明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经批准,持《发票防伪专用品领购申请审批表》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购买,领购运输时应使用密封车并有两人以上全程押运,确保安全。
第六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和发票印制企业必须实行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专用仓库存放和专人管理制度。对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者被盗。
第七条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发票监制章,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在每批次发票印制完成后必须清洗发票监制章后交还保管,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磨损报废的发票监制章由仓库集中统一保存,登记造册,每隔半年缴回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管理部门处理。带有发票格式的印版在印刷完毕后必须登记造册,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第八条 发票印制企业必须设置包括有关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内容的分类明细账簿,全面反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情况。同时,对发票防伪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交接双方签名确认留底备查。
第九条 发票印制企业需要销毁发票防伪专用品以及生产的次品、废品和边角料,必须报请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第十条 发票印制企业应于每季终了15天内、每年度终了30天内将防伪专用品的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情况填表报送省地方税务局。
第十一条 发票印制企业如发生发票防伪专用品被盗、丢失、自然灾害等情况,第一时间报案和作相应处理,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省地方税务局或市地方税务局。
第十二条 省地方税务局
发票管理部门应每季度组织实施对发票印制企业有关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在购进、领取、使用、库存、废次品和边角料的销毁等环节是否正常,账簿及各项书面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挪作他用的行为,重点监控发票防伪专用品与印制发票数量的比率、损耗率的变动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备案。
第十三条 发票印制企业对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和使用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批评、警告,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挪用、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或隐瞒其他情况造成后果的则取销其承印发票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