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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通知
厦资源规划规〔202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我市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O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5

  第三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信息入库 12

  第四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统一市政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进一步规范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得到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管理的指导意见》、《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范围)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交通线性工程(道路工程、管线〔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区间、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涉及综合开发轨道站点的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按《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土地核验管理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4号)文件执行。

  第三条 (核实依据)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简称市政规划条件核实,下同),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为依据,对市政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 (核实办理)市政工程经核实符合市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经核实不符合市政规划条件核实标准的,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建设单位按整改意见通知书要求整改后,可再次申请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第五条 (分期核实)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同步实施建设、同步规划核实的市政工程项目,经市级指挥部(管委会)、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等(简称相关主管部门,下同)书面同意分期实施的,可以分期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联合竣工验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报告要求)市政规划条件核实须由入驻厦门市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且具备工程测量资质(含市政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业务类型)的测绘单位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现场竣工测量并拍摄相关照片,形成《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报告书》(简称测量报告,下同,含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电子文件,格式应规范并与附图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第七条 (报告内容)测量报告须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技术审核,测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测总平面图(含地形)及断面图: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图、道路标准横断面图、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平面图、管线综合平面图、各专业管线平面图、管线综合标准横断面图、管廊平面图、管廊标准横断面图、轨道区间总平面图、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总平面图。

  (二)成果表:道路纵断成果表、轨道交通区间纵断成果表,各专业管线(管廊)成果表(格式参照《厦门市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表》相关要求)。

  (三)现场实施照片。

  (四)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对比图、对照表。

  第八条 (核实内容)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内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规划许可变更)批准的内容为准,主要核实以下内容:

  (一)道路工程核实内容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的平面位置、长度、标准横断面宽度、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2.随道路同步实施建设的市政管线的平面位置、长度、规模、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种类。

  3.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的平面位置、宽度、长度、净高、景观要求。

  (二)管线(管廊)工程核实内容

  管线(管廊)的平面位置、长度、规模、竖向控制节点标高。

  (三)轨道交通工程核实内容

  1.轨道交通区间的平面位置、长度。

  2.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的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

  第九条 (前提条件)申请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或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

  (二)测量报告经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技术审核通过;

  (三)市政工程范围内应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已按要求拆除。

  第二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第十条 (核实误差)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市政规划条件核实时,市政工程在实测允许误差内,属于符合规划条件。实测允许误差指施工合理性误差和测量精度误差造成的市政工程竣工实测数据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合理误差高限。

  第十一条 (道路核实标准)道路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在用地红线内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且属于征收、拆迁未完成等原因导致无法按照原规划许可要求实施,在满足基本交通功能和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同时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不满足基本交通功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道路(含桥梁、隧道等)长度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长度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含桥梁、隧道等)长度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道路(含桥梁、隧道等)标准横断面宽度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标准横断面宽度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1%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含桥梁、隧道等)标准横断面宽度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大于1%,在满足规划交通功能布置、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不满足规划交通功能布置、影响交通安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核实标准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30CM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含桥梁、隧道等)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大于30CM,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五)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核实标准

  1.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平面位置、宽度、长度、净高、景观要求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地道等)平面位置、宽度、长度、净高、景观要求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二条 (管线核实标准)管线(管廊)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管线(管廊)平面位置核实标准

  1.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小于等于30CM(管廊误差小于等于4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在用地红线内的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大于30CM(管廊平面误差大于4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3.在用地红线外的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大于30CM(管廊平面误差大于4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按实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后(管廊需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变更),方可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4.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且不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二)管线(管廊)长度核实标准

  1.管线(管廊)长度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管线(管廊)长度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管线(管廊)规模核实标准

  1.管线(管廊)规模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管线(管廊)规模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四)管线(管廊)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核实标准

  1.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小于等于30C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竖向控制节点标高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误差值大于30CM且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在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前提下,建设(代建)单位应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五)管线种类核实标准(仅道路工程)

  1.管线种类与规划许可一致的,予通过市政规划条件核实。

  2.管线种类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由建设(代建)单位委托原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同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未论证通过或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核实标准)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标准:

  (一)轨道交通区间平面位置核实标准

  1.轨道交通区间平面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轨道交通区间平面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二)轨道交通区间长度核实标准

  1.轨道交通区间长度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轨道交通区间长度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三)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核实标准

  1.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与规划许可基本一致,同时高度满足相应规范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2.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含地上、地下)平面位置、建筑面积、高度、层高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市政工程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市政规划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责任)测绘单位需对提交的测量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信用体系)市政规划条件核实纳入资源规划信用管理体系。

  第三章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信息入库

  第十七条(增量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在通过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后,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测量报告信息进行入库。

  第十八条 (存量项目)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已经组织竣工验收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测量报告,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测量报告信息进行入库。

  第十九条 (豁免工程)列入《厦门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的市政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测量报告,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对测量报告信息进行入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撤销前提)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市政)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施行期限)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发文之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办理市政规划条件核实且未经建设、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的市政工程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12
  《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3〕 号,以下简称《核实办法》)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现对本核实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明确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及标准,于2020年12月我市制定并印发了《厦门市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办法自发布以来,市政工程核实项目总量、竣工核实占比均有较大提升,有效地保障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目前,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文件试行期已到期,为了保持政策的连贯性,继续巩固现有成果,亟需再次发布规范性文件。

  本次《核实办法》基本延续了厦资源规划规〔2020〕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并在总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各部门建议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二、范围期限

  (一)适用范围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交通线性工程(道路工程、管线〔管廊〕工程)、轨道交通工程(轨道区间、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应实施规划条件核实,并按本办法执行。

  (二)适用期限

  本办法于2023年12月12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主要内容

  (一)基本延续市政工程规划核实范围及内容

  为了保障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实施机制的稳定性,《核实办法》基本延续了原办法的内容,并遵循“批什么核什么”的原则,明确了核实范围和核实内容。核实内容主要包含道路工程中道路平面、道路竖向、道路横断面及附属设施;管线(管廊)工程中管线(管廊)平面位置、竖向(雨、污水管)、规模及管线(管廊)横断面;轨道交通工程中轨道区间平面、地下轨道站点及附属设施等。同时,在本次《核实办法》中对道路工程附属设施的核实内容进行补充,增加了人行天桥“景观要求”的核实事项。另外,关于在《核实办法》中未能穷尽的方面,如排洪渠、简易泵站等特殊的市政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进一步优化核实标准及处置方式

  结合市政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建设(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存在的问题,为保证核实标准可实施可操作,《核实办法》明确了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的标准及处置方式。核实标准对照核实内容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形式,本次对核实标准中“基本一致”的定性表述在条文说明中进行解释。处置方式按照核实标准的界定,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不通过三种形式,本次对道路的平面位置、管线种类两个核实事项有条件通过提出论证要求:在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需通过规划评估论证,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可予以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同时,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等6项条款进行修改,明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另外,为提升营商环境,《核实办法》在既有的核实办理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程序,因征收拆迁未完成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无需建设(代建)单位承诺未完成部分实施到位。

  (三)规范规划闭环管理 推动市政工程信息化建设

  为强化测绘成果质量,统一测绘标准、规范测量报告内容,《核实办法》针对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内容及核实标准,进一步要求编制测量成果报告的测绘单位,须入驻厦门市中介网上服务大厅且具备市政工程测量和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资质,并按相关的技术要求进行测绘。同时,《核实办法》明确市政工程项目在通过市政规划条件核实后,以及市政工程存量项目和豁免工程在竣工后,应向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符合入库要求的竣工资料,实现规划闭环管理,强化现状基础数据的收集和更新,推动提升我市市政工程信息化建设水平。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交通处  0592-2855332


来源: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