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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4〕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3〕141号),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对宁波市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调整离休退休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4.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获得多项荣誉称号的,按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5.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三、荣誉津贴列支渠道: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列支按《关于适当调整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荣誉津贴发放办法:按照劳动模范本人养老金发放渠道或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资金提留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因特殊原因造成荣誉津贴无法发放的,由劳动模范管理部门按年发给个人,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以上标准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