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
2006年11月1日甘肃国家税务局甘国税函发〔2006〕307号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条款修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总局制定发布的《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称《
办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几个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
《办法》第五条,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二)
《办法》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最长为一年。
(三)
《办法》第十四条,采用具体的简化税款征收方式由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
《办法》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五)
《办法》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或一年内累计六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二、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
《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配套办法之一,对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要不断创新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构建起和谐的征纳关系,在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按照
《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
(二)做好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宣传辅导的力度,通过定期不定期的、形式多样的宣传,使个体工商户熟悉掌握和理解
《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知法、懂法,增强守法观念,依法定期定额纳税。
(三)强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以最近正在进行的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为契机,做到责任到人、到户,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严格执行税务登记政策,清理漏征漏管户。同时要结合省局制定的《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管理办法(试行)》(甘国税发[2006]200号),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管理。
(四)加强分析。个体税收虽然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小,但管理强度、难度大,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分析有利于发现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各级税务机关要分行业、分区域,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户籍变动情况、收入变动情况的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实现对症下药。
(五)科学评定。对于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地要及时总结和进一步加以改进,特别是在定额的评定方面,要充分发挥计算机评定定额的优势,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有效避免定额核定过程中的“关系税”和“人情税”,做到科学评定。
(六)密切配合。各级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又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和联系,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实现对个体工商户的全面、无缝隙管理。同时,要加强同地税、工商、银行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起良好的信息交流平台,逐步实现对个体工商户信息的适时、动态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