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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条款失效】
京税一〔1994〕3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6-22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企业1993年以前的库存,属于1994年改征消费税的已税消费品再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1994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3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5-26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第二条(一)、(三)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二条(一)、(三)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陆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现根据消费税问题座谈会讨论的意见,就几个具体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委托加工征税问题
(一)对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二)对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的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征收消费税
二、关于已税消费品的扣除问题
(一)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买价或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或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对企业用1993年底以前库存的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按照已税消费品的实际采购成本(不含增值税)予以扣除。
(三)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在计征消费税时,允许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的买价或已纳消费税税款计征消费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六日